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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家暴夫打癱越妻 判賠1264萬

家暴夫打癱越妻 判賠1264萬

中時電子報2017年10月31日 上午5:50
曾擔任憲兵的許姓男子,不滿越配陳氏碎碎念,竟以手臂鎖喉壓制在地板還重壓脊椎,導致陳氏下半身癱瘓、大小便失禁。刑事部分,許被依傷害致重傷罪判刑1年8月定讞,越配另提出民事求償,士林地院認為許不應將妻子視為「芻狗」,判賠1264萬多元。全案可上訴。

44歲許男娶越籍配偶,育有一女,2014年6月某晚,許想要出門但妻子有意見,2人發生口角,陳氏說「老公,你不要再念了」、「趕快去睡覺」,許瞬間暴怒,用手臂勒住陳氏脖子壓制在地上,並以左手抓肩膀,右手按住脊椎,陳氏聽到「喀」一聲,手、腳就感覺輕飄飄的,其女向警方說,「爸爸在客廳打媽媽,打得像植物人一樣不能動!」

許男辯稱:「不是故意的,只是用手保護妻子頭部。」但陳氏反駁表示內心很害怕,還說先生在樓上「練武功」,已有5次家暴紀錄,還曾經1天3次,但法官考量許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陳氏也希望能考量女兒年幼,在牢裡沒有意義,願意原諒先生,法官依法予以減刑,將許判刑1年8月確定。

至於民事損害賠償,陳氏依勞動能力減損、看護費用、精神慰撫金求償,法官認為,越配遠嫁來台,舉目無親,許男是她最親近的人,卻因口角傷害妻子,導致終身癱瘓、大小便失禁,縱使有精神疾病,但動手時仍具有辨識能力,判決需賠償妻子提出的要求。

合議庭估算案發時陳氏35歲,若無半身不遂可工作到65歲,依照最低薪資1萬7000多元,衡量勞動能力減損,許應負擔244萬,加上陳氏未來51年都必須仰賴他人照顧,看護費用919萬,以及精神慰撫金100萬,總共1264萬多元,判須由許男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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