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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機車停騎樓車頭朝外違規挨罰 二審逆轉撤銷罰單

機車停騎樓車頭朝外違規挨罰 二審逆轉撤銷罰單

2017-09-01 12:18聯合報 記者劉星君╱即時報導

高市一戶李姓人家去年3月在自家騎樓停放3輛機車,機車車頭朝外停放,遭拍照檢舉未依規定機車頭朝內停放,兩周內遭警方連開22張罰單,其中1輛1天開2張罰單,罰款高達1萬3200元,李家提行政訴訟,橋頭地院認為警方依法開罰判敗訴,李家上訴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逆轉,認為開罰依法無據,判決撤銷罰單定讞。

判決指出,2016年3月3日到17日,李家人在自家騎樓停放3輛機車,因為機車「車頭朝外、後輪又未與騎樓地外緣標齊」遭民眾拍照舉,違反「高雄市政府整理機車慢車停放秩序實施要點」,警方分別開18張、3張和1張罰單,每張600元,共1萬3200元。

李家質疑照片拍攝時間且有多張角度及停放位置相同,無法確認是否同一天拍,停放位置均未變動,屬同一停放行為,警方連續開罰,違反「一事不二罰」;一審橋頭地院認為,李女等人並未提出檢舉照片造假事證,且勘驗檢舉照片也查無明顯錯誤情形,舉發機關認定李女等人違規並無違誤,判李女等3人抗罰敗訴。

李家不服後上訴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合議庭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由內政部和交通部授權訂立,但卻未授權市區道路或公路主管機關可以再另外制定補充處罰規定,高市交通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授權,訂定「高雄市政府整理機車慢車停放秩序實施要點」,顯然逾越該處罰條例授權的範圍,因此判交通局敗訴確定。

高市交通局在2016年5月修正「高雄市政府整理機車慢車停放秩序實施要點」中,第2條「騎樓地未經本府交通局設置禁停標誌(線)者,於不妨礙行人通行之情形下,得沿騎樓地外線橫向停放於騎樓地,並以一排為限」,不再規定機車停放時車頭向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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