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你的問題,有幾點請教和建議:
1、請問那間倒掉公司的性質(非常的重要,會影響民事的部分)
(1)股份有限公司?須有股票
(2)有限公司?成為該公司的股東須有股單
(3)無限公司?
(4)其他,方便的話請列全名?
2、你所提起的民事訴訟的對造,是否為該公司的負責人?
3、個人建議:
(1) 對於國稅局所裁之補稅的行政處分,只要有問題,
就盡量從各管道尋求救濟,不須當冤大頭。只要該民事
訴訟的判決你取得勝訴,你即可提該勝訴判決向國稅局請求撤銷其處分,
若仍不行,依訴願法
第 1 條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
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
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同。
第 2 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
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
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第 3 條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
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
亦為行政處分。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一般使用者,亦同。
第 4 條 訴願之管轄如左:
一、不服鄉 (鎮、市) 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市) 政府提起訴願。
二、不服縣 (市) 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市) 政府提起
訴願。
三、不服縣 (市) 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
署提起訴願。
四、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五、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
提起訴願。
六、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
、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七、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
願。
八、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
向上級主管機關提起訴願(主管機關為財政部),若仍不行,再向行政院提起訴願,再不行則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不須灰心,原因是不能讓不合法的行政處分影響到你家人及你的財產權,而且行政法院積最多的案件,
就是有關於「稅」的問題。你應該要更積極的主張自己的權益,只是會耗蠻多時間,你要有心理準備,
有問題盡量發問。
[ 本帖最後由 satrc1026 於 2009-3-19 01:15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