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US28 » 法律茶水間 » . 《 智財 》 未經授權出租正版 DVD 不起訴..檢:未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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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財 》 未經授權出租正版 DVD 不起訴..檢:未違法 法源編輯室 / 2009-01-15 -------------------------------------------------------------------------------- 資料來源. http://www.lawbank.com.tw/fnews/news.php?type_id=1&seq=2&nid=66678.00 一家取得美商授權的影視公司控告台北縣一家未簽約出租店違法出租正版DVD, 但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認為,法令並未處罰合法購得正版帶出租的行為, 兩度給這家出租店不起訴處分。 賀姓男子經營影帶出租店,於商場購得正版DVD影帶,放在店內出租, 影視公司人員發現後,認為出租店未經該公司授權或同意 ,就將DVD出租給不特定顧客,報警查扣一百四十四片光碟片, 由警方依違反著作權法移送法辦。 賀姓男子聲稱DVD都是各大商場購得的正版影片, 不是非法重製物,堅稱其擁有合法權利。 檢方認為,著作權法第29條第1項固規定,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出租其著作之權利。 但同法第60條第1項規定, 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 不受前開規定的限制。 綜合上述規定,並未排除非簽約店向發片商之簽約店購買流片出租的情形, 因此,只要是合法取得的正版光碟,即使未與發片之光碟著作權人簽約, 仍屬合法著作重製物所有人。 檢方認為,既然無法證明這些正版片是非法取得, 就不能認定賀姓男子違反著作權法,最後予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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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法》故宮監製權 要用得給錢 【聯合報╱記者周美惠/台北報導】 2009.01.17 02:50 am 資料來源.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3/4694488.shtml 社會上普遍認知超過五十年以上的著作屬於公共財, 而故宮典藏的文物多超過著作權保障範圍, 故宮憑什麼主張自己擁有國寶的影像授權? 北辰著作權事務所律師嚴裕欽指出,故宮援引的是「文化資產保存法」而非著作權法。 依據文資法第六十九條規定, 「公立古物保管機關為研究、宣揚之需要,得就保管之公有古物,具名複製或監製。 他人非經原保管機關准許及監製,不得再複製。」 故宮即據此主張擁有「准許及監製」典藏品影像授權的權利。 故宮文化行銷處處長徐孝德說,只要在故宮抗議後, 依法申請補繳圖像使用費,即可繼續使用圖像。 截至目前,從未有一家企業被處以罰鍰。
2009 / 01 / 17 星期六 10:59 http://news.cnyes.com/dspnewsS.a ... cls=index1_headline 近年來,台灣強化執法與法律,盜版情形大大改善, 美國貿易代表署日前宣布,台灣不再是特別 301 觀察名單中的一員。 台灣在 1989 年被列入特別 301 優先觀察國家名單。 1996 年自名單除名, 1998 - 2000 年再度被列入一般觀察名單。 2001 年後,台灣連續 3 年被列入優先觀察名單。 2004 年被降為一般觀察名單,至今除名。 而據香港《 明報 》引述《 美聯社 》消息, 美國貿易代表署的發言人 Sean Spicer 表示, 8 年前的台灣被視為盜版王國,但至今情況已大為改善。 美國肯定台灣對反盜版的努力,故將台灣從監察名單中刪除。 貿易代表署並讚許台灣在智慧財產權的保護與執行上的進展。 Spicer 指出,這是台灣的努力與雙邊密切合作的結果, 「我們希望這樣的進展可持續,並可同樣展現在我們其他領域的貿易關係。」 據悉,美國貿易代表署每年向國會提交各國貿易障礙報告, 並根據報告列出針對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特別 301 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