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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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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發表於 2008-5-30 06:25 只看該作者
回復 #1 魯智深 的帖子
就前面2篇新聞報導而言.
錢想領回.還是錯誤在當初宋楚瑜.為了競選大位的策略考量所致.
為了撇清自己.填下自己無法解套的淵頭.
如果說被判須繳罰贈與稅款.也是....
還是依法第1項.承認自己錯誤完結吧.引用:但依提存法第十七條規定,要領回這筆款項,須符合三種情形之一:
一是宋楚瑜證明自己當初提存出於錯誤,
二是提存的原因消滅,
三是受取權人同意返還。
宋楚瑜在八十九年一月向法院提存這筆錢時,
受取權人寫的是「李登輝」,
後面還括號註記「中國國民黨主席」,
另外在提取條件欄上還記明李登輝必須具備國民黨主席的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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