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判決 會使得學生人格養成過程第一個效果是卑微與服從
不知道其他國家的判例是否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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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認為版主所說的卑微跟服從,在乎於對象~~在此一案例中~~學生必須服從的是法律
老師也必須服從法律的規範內~
在現今的社會中人們所缺少的就是服從跟卑微~~我認為近幾年的新聞報導看來的確老師管教學生有過當的傾向
可是在此一案例中~個人認為確是必須的!!就如同國人出國必須檢查行李一般!如以上述案例假使老師被判有罪
那是否海關的官員也必須同罪論處呢?
在法律的規範下~~適時的給予學生相同的規範是讓其在未出社會之前或成年之前!了解法律的重要性!
反觀國外近些年有關校園的報導~~學生持槍闖入校園等案~過度的自由會變成縱容!
台灣有一句老話說~~竹仔未出土先有節!
我想這才是人人都應該有的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