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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稗官野史] 揭秘古代的典妻現象

揭秘古代的典妻現象

  典妻是什麼?把自己的妻子當作器物一般出租給別的男人的陋俗,早在南北朝時期就開始萌芽,出現了「質妻和雇妻」現象。儘管朝廷也曾頒布法律禁止,但典妻依然蔓延開來,竟然成風。所謂的「質妻」,即把自己妻子轉讓給他人為妻,換取一筆錢,到約定的時間,要回妻子,送回原款。所謂「雇妻」,即僱主支付雇金給女子的丈夫,在約定的期限之內,讓該女子作為自己的臨時妻子,到期將女子送回其丈夫,雇金不收回。這兩種形式可視作典妻的萌芽,及至宋朝,商品經濟發展,典雇妻子的現象更為普遍。
  據《續資治通鑒長編》記載,熙寧七年(1075),因為旱災和蝗災,老百姓質妻賣子,父子不保。元祐元年(1086)時,蘇軾在一項奏折中寫道,二十年間,因為欠苗,賣田宅雇妻女的人不可勝數。《元史·刑法志》有如下規定:「諸以女子典雇於人及典僱人之子女者,並禁止之。若已典雇,願以婚嫁之禮為妻妾者,聽。請受錢典雇妻妾者,禁。其婦同雇而不相離者,聽。」由此可見,元代時典妻之風已大盛,故統治者不得已而明文禁之。元世祖時,有大臣王朝專門為此典妻陋習上奏,請給予禁止。
  典妻之風雖經元統治者力禁,但並未真正革除,到了明代依然盛行。於是清代的法律也特別對此設條。《清律輯注》中載「必立契受財,典雇與人為妻妾者,方坐此律。今之貧民將妻女典雇於人服役者甚多,不在此限。」可見典妻之風不但不減,而且人數甚多。為了區別對待,因而制定了相應的政策。典妻雖說是一種臨時性的婚情方式,卻也很是講究儀式的,一般要經過媒證、訂約、送聘、迎娶等環節。所謂「媒證」,乃是典委的中間介紹人,或受男方所托,或受女方所托,將受典雙方接上關係,並充當證人的角色。
  租典期一般租為一至二年,典為三至五年。對承典的人說來,對所典的婦女也是要提出條件的,比如必須具備生育能力,出典期間不得與原來丈夫同居。苛刻者還要求其在出典期不得回家照看自己的孩子等,並將這些要求寫到契約中去。這種契約對婦女來說無疑等於賣身契,契約一旦成立,被出典的妻子就得供人玩弄,為人生育,還得與自己所生之子女骨肉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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