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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事論談] 政院提方案︰若未達法定盈餘 國企績效獎金少於1.2個月

政院提方案︰若未達法定盈餘 國企績效獎金少於1.2個月

政院提方案︰若未達法定盈餘 國企績效獎金少於1.2個月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apr/25/today-p5.htm
獎金上限2.4個月

〔記者邱燕玲、曾韋禎、李宇欣、林詩萍/台北報導〕行政院昨提出國營事業經營績效獎金改善方案,訂定一.二個月為平均基準,未來總盈餘未達法定盈餘的國營事業,其績效獎金可能低於一.二個月,超過法定盈餘者,最高上限二.四個月。此方案經政院核定後,將函送立法院查照,今年年中核發一○一年度國營事業經營績效獎金時即適用。

朝野黨團有意見

對此改善方案,立院朝野黨團都有意見。民進黨團不接受,國民黨團也說若有虧損,一毛獎金都不該發。

對於獎金上限二.四個月,不符立法院上會期不得超過一.二個月的決議,行政院發言人鄭麗文表示,績效獎金制度已多次請經濟部等相關部會加強與工會及各界溝通,未來會持續向立法院各委員會及黨團說明。

原本國營事業績效獎金上限二.六個月、考成獎金上限二個月,但往往虧損都還照領高額年終獎金而引發爭議,立院今年一月十一日決議要求檢討。

行政院說明改善方案,表示為激勵國營事業員工工作績效,將國營事業區分為「競爭型事業」及「非競爭型事業」兩類,以一.二個月為平均高限基準,依事業類別設計具差異性的獎酬結構,且每年度還可視標竿企業、整體經濟景氣等因素,彈性調整該高限基準。

未達法定盈餘者,以一.二個月按達成比率設定高限。舉例來說,如果法定盈餘十億元,最後僅達到五億元,達成率一半,獎金上限就是○.六個月。超過法定盈餘者,再依照超額盈餘比率設定三個級距標準,每達一個級距多○.四個月獎金,最多加一.二個月,合計最高是二.四個月。

行政院發言人鄭麗文指出,行政院依國營事業的不同屬性檢討後,確立「績效獎金有盈餘始發放,並依員工貢獻度發給」、「依事業型態設計差異化獎酬結構」、「研修差異化且細緻化的系列規定」、「確立政策影響因素認列原則」、「核發一○一年度國營事業經營績效獎金時即適用」五大原則。

立法院民進黨團幹事長潘孟安表示,行政院不遵守立院決議,民進黨團不能接受;國營事業基層員工的辛勞,應透過各項考核給予合理待遇。

國民黨團書記長賴士葆表示,有盈餘他贊成可以超過一.二個月;但若虧損,一毛都不該發,畢竟國營事業還有考成獎金。

台電工會前理事長姚江臨則表示,一.二個月的標準比過去還糟,只會「打擊國營事業士氣」;政府對國營事業定位不清,又要績效、又說要照顧民生,簡直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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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又拿方案來騙民眾了,國營事業哪個不是獨佔或者是寡占事業?哪個沒有決定產品價格的權力?達不到盈餘漲價就達到了,國營事業效率還是沒提升,獎金照樣拿到手,死的還是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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