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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事論談] 政院版監督條例草案全文 大公開

政院版監督條例草案全文 大公開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40403/372468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草案
第一條 為規範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以下簡稱兩岸)訂定協議之處理及監督程序,提升兩岸協商之公開透明及公眾參與,強化國家安全評估及落實立法院監督,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法規之規定。

第二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第三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協議: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四條之二第三項所稱之協議。
二、協商議題形成階段:指經兩岸商議確認成為協商議題,至開始進行業務溝通安排前之階段。
三、協商議題業務溝通階段:指兩岸就協商議題及內容進行業務溝通之階段。
四、協議簽署前階段:指協商議題業務溝通完成,至協議正式簽署前之階段。
五、協議簽署後階段:指協議簽署後,至協議生效之階段。

第四條 兩岸協議之協商應恪遵
對等、尊嚴、互惠及確保國家安全之原則,以保障人民福祉及權益,維護兩岸永續和平。

第五條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統籌辦理兩岸訂定協議事項;協議內容具有專門性、技術性,以各該主管機關訂定為宜者,得經行政院同意,由其會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辦理。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或前項經行政院同意之各該主管機關,得委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四條所定機構或民間團體,以受託人自己之名義,與大陸地區相關機關或經其授權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協商簽署協議。

第六條 協議權責主管機關應會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及議題相關機關,依下列各階段,向立法院院長、副院長、朝野黨團、相關委員會、召集委員或委員等,進行
溝通及諮詢
一、協商議題形成階段:說明兩岸已商議納入業務溝通之議題、目標、協商規劃期程、範疇及初步協商規劃。
二、協商議題業務溝通階段:業務溝通有重大進展或階段性成果時,應說明其進展或成果,及協商議題之重點、因應方向及效益;業務溝通大致完成,並經兩岸協議國家安全審查機制審查無危害國家安全之虞後,應說明影響評估及因應方案。
三、協議簽署前階段:說明協議重要內容、預期效益及推動規劃,並配合立法院相關委員會要求進行
專案報告
四、協議簽署後階段:說明協議文本內容、預期效益、配套措施及執行方案等,並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進行
專案報告
前項溝通、諮詢,如涉及機密事項,應以不公開或秘密會議方式進行;未涉及機密而事涉敏感不適合公開者,必要時得以秘密方式進行。

第七條 協議權責主管機關應會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及議題相關機關,依下列各階段,以出席或辦理各項說明會、座談會、協調會或公聽會等方式,與社會大眾進行溝通及諮詢:
一、協商議題形成階段:廣泛蒐集輿情反映,適時說明協商議題、目標、協商規劃期程、範疇及初步協商規劃。
二、協商議題業務溝通階段:聽取各界意見,並適時說明兩岸溝通之階段性成果、協商議題之重點、因應方向及效益;業務溝通大致完成,經兩岸協議國家安全審查機制審查無危害國家安全之虞後,並應舉辦公聽會。
三、協議簽署前階段:說明協議重要內容、預期效益、影響及後續推動規劃。
四、協議簽署後階段:公布協議文本,說明協議文本內容、預期效益、配套措施及執行方案等。

第八條 協議權責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及議題相關機關依前二條規定所獲得之意見及資訊,應作為協議協商、簽署及執行之參考。

第九條 協議權責主管機關於協商議題之業務溝通有相當進展時,應將協商議題提報國家安全審查機制,依下列規定進行審查:
一、初審: 由
行政院指派政務委員,視協商議題,邀集國家安全局、國防部、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中央相關機關及學者專家,召開會議審查。
二、複審:由
國家安全會議召開會議審查。

第十條 兩岸協議之國家安全審查,視協商議題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 國防軍事。
二、 科技安全。
三、 兩岸關係。
四、 外交及國際關係。
五、 其他涉及經濟安全、就業安全、社會安全、資訊安全等經認為有必要進行評估之事項。

第十一條 協商議題及內容經依第九條所定程序審查後,其處理方式如下:
一、經初審或複審認該協商議題或內容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者,協議權責主管機關應即停止協商,並研商後續處理程序。
二、經初審或複審認該協商議題或內容有調整必要者,協議權責主管機關應依兩岸制度化協商程序再進行業務溝通,並提報國家安全審查。
三、經初審及複審認該協商議題及內容無危害國家安全之虞者,協議權責主管機關得進行後續協商及簽署程序。

第十二條 協議簽署前,協議統籌辦理機關應報經
行政院同意,始得簽署。

第十三條 參與或辦理兩岸協議草擬、協商或簽署之人員,應遵守國家機密保護法、公務員服務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等相關規定。
依第五條第二項受委託之機構或民間團體,其代表人及處理受託事務之人員,負有與公務員相同之保密義務及利益衝突迴避義務。

第十四條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統籌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統籌辦理機關應於
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第十五條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時,應一併提出須配合修正或制定之法律案。
前項協議,經立法院二讀會議決之。立法院審議時,應一併審議須配合修正或制定之法律案,法律案應經立法院三讀會議決之。

第十六條 協議之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於送達立法院後,應提報立法院會議。
出席立法委員對於前項協議之內容,認為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定之者,準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條第二項、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協議經立法院審議未通過或審查未予備查者,協議統籌辦理機關應即通知協議對方,視需要與對方重啟協商。
重啟協商後之協議,仍應依本條例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協議於立法院完成有關程序後,應經協議雙方交換文件,始生效力。

第十九條 協議生效後,應以適當方法周知,並刊登政府公報。

第二十條 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之協議,與法律有同一效力;其他協議,不得與法律牴觸。

第二十一條 協議之文本,應同時以雙方通用之文字作成,各文本中對應表述之不同用語同等作準。 專門性及技術性之協議內容,得約定使用特定國際通用文字。

第二十二條 致送對方之協議簽署正本,應於簽署生效後製作影本並註明本件與簽署正本無異,連同對方致送我方之協議簽署正本,於三十日內送協議統籌辦理機關保存。

第二十三條 協議生效後,協議權責主管機關應會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及議題相關機關,定期檢討協議執行情形,並向立法院說明協議執行成效。
為增進各界瞭解協議執行情形,協議權責主管機關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應將協議執行成效公開於網站。

第二十四條 協議之修正、變更或終止,準用本條例有關訂定程序之規定。但其修正或變更係依協議規定檢討者,得視需要準用其程序之一部或全部。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即時新聞中心/整理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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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是一個中國各自表述嗎?連訂個國內法中華民國都不見了?還說什麼兩國論?還說什麼中共會不簽服貿?跟中共有關協議本身沒有中華民國中共憑什麼管?


2.主管機關應該是立法院!主管機關是陸委會不就球員兼裁判,對嗎?


3.只有協議簽約前跟立院報告一聲跟現在狀況還不是相同?


4.有無涉及國家安全行政院,國安局說了算?這樣算什麼監督?

5.立法遠什麼都不清楚下,行政院同意就去簽了可以嗎?

6.以後協議簽回國民黨在立院開個秘密會議就能神不知鬼不覺通過?

說甚麼反服貿都沒看過法條不懂反什麼服貿!現在就來以法條論法條!


[ 本帖最後由 78075 於 2014-4-5 12:52 編輯 ]
台灣人要團結 團結真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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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說反服貿都沒看過法條嗎?現在要來討論法條支持服貿的跑到一個都不見?
那些支持服貿的看過法條嗎?還是只看馬政府官員說謊的懶人包?只看造假電視台的假政論?
台灣人要團結 團結真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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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怎樣支持服貿的沒一個看得懂法條?還是不敢應戰?真慘啊!是在支持什麼服貿啊!
台灣人要團結 團結真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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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一個中國的架構底下看...
這樣子並無不妥呀!!!呵!
78大 偶素幫藍民回的嘿!哈!


[ 本帖最後由 fiona04 於 2014-4-7 16:5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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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78075 於 2014-4-5 23:54 發表
不是說反服貿都沒看過法條嗎?現在要來討論法條支持服貿的跑到一個都不見?
那些支持服貿的看過法條嗎?還是只看馬政府官員說謊的懶人包?只看造假電視台的假政論?
不是沒人看不懂法條,而是回你文也沒用
再說了這個版本是政院版的,是政府自己編列的
你何不順手PO個民間版的來對照看看
然後讓各版友自己評論一番,這還比較有意義

只不過你連"偷拍公文"PO上網這種明顯違法行為
都可以認定是無罪了,還能指望跟你講法律嗎?
指望嗎?那你也可以指望馬英九開始傾聽民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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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mesia 於 2014-4-7 19:40 發表


不是沒人看不懂法條,而是回你文也沒用
再說了這個版本是政院版的,是政府自己編列的
你何不順手PO個民間版的來對照看看
然後讓各版友自己評論一番,這還比較有意義

只不過你連"偷拍公文"PO上網這種明顯違法行 ...
還真懶得跟你說話,你只活在你自己的世界,反對你的言論都是錯!跟你有什麼好說?
公文都沒看過的不要跟我屁公文!
發文者是誰,受文者是誰,文號是幾號?發文日期又是哪一天?保管單位又是哪一個?都沒有叫公文?真是笑死全台灣人!

回去多讀點書不在這丟人現眼還真難看!
台灣人要團結 團結真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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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78075 於 2014-4-7 20:32 發表
還真懶得跟你說話,你只活在你自己的世界,反對你的言論都是錯!跟你有什麼好說?
公文都沒看過的不要跟我屁公文!
發文者是誰,受文者是誰,文號是幾號?發文日期又是哪一天?保管單位又是哪一個?都沒有叫公文?真是笑死全台 ...
懶的說你還說,只會自己講自己爽而已喔?笑死人喔?
那你怎麼還沒笑死?等你笑死了再說吧!
我公文看多了,講的誇張點就是老子看過的公文比你吃過的飯還要多
反對我的言論都是錯的?是反對你的言論都是錯的才是真的吧
全部都要拍到才算數喔?
那我進法拉利工廠只拍攝到車輪車身和座椅的話
你要不要跟我說因為還沒有組裝成一輛車所以不是法拉利?
你拍你的身份證來看一下,刻意不拍身分證字號和生日是基本常識
那你要不要說你的身份證是假的?
不要說是公文啦!就算只是便條紙也一樣不是能PO上網的東西

我都還沒問怎麼只PO政院版的出來?
總統都要必須要從藍綠兩個大爛黨裡面去挑一個可能沒那麼爛的
為什麼監督條例會沒有?所以是民間版的更不能看,還是根本就沒有?
要是有民間版的,那就PO來看看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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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mesia 於 2014-4-7 20:59 發表


懶的說你還說,只會自己講自己爽而已喔?笑死人喔?
那你怎麼還沒笑死?等你笑死了再說吧!
我公文看多了,講的誇張點就是老子看過的公文比你吃過的飯還要多
反對我的言論都是錯的?是反對你的言論都是錯的才是真的吧 ...
M大辛苦啦! 他開的主題都差不多
發言也是那調調 就像你說的那樣
很多人懶得看及回應
炸彈客事件,鐵皮屋的情形
就看出他沒公義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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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國內法要寫中華民國喔! 所以要改成中華民國臺灣地區中華民國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草案, 第一條 為規範中華民國臺灣地區與中華民國大陸地區.....

兩國論不是老李嗎? 咦! 立法院沒看到他耶!!  立法院可以是主管機關? 那裡不是一群人作秀的地方嗎? 可以管東西阿!! 國安局說了不算, 那誰說了算?? 民進黨??? 阿對, 學生說了算!!  立法遠是什麼? 不懂?  以後協議簽回國民黨在立院開個秘密會議.... 應該回黨部開才對厚!!

78大的問題都非常好, 可惜從來不會自己有答案, 專等有佛心的寫答案讓78大批, 呵呵!!

78大難得搞這麼專業, 要不78大自己問的問題, 自己也回答一下.  讓大家見識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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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哥! 立法院只管立法的! 立完法後屁股拍拍就沒他的事了, 還主管機關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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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條例重點是要實用
否則內容寫得再天花亂墜
如果不實用也是華而不實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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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fiona04 於 2014-4-7 16:49 發表

從一個中國的架構底下看...
這樣子並無不妥呀!!!呵!
78大 偶素幫藍民回的嘿!哈!
藍民? 可不一定支持一個中國論喔!
但綠民的偶像蔡英文卻支持過,「未來的一個中國」是台灣民眾唯一的選擇」。
不知綠民對此有何想法?  還是會說這是假新聞?
蔡英文:未來一中是唯一選擇
http://forums.chinatimes.com/report/bargain/htm/89080412.asp

[ 本帖最後由 ghosthead99 於 2014-4-8 14:3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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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ghosthead99 於 2014-4-8 14:30 發表


藍民? 可不一定支持一個中國論喔!
但綠民的偶像蔡英文卻支持過,「未來的一個中國」是台灣民眾唯一的選擇」。
不知綠民對此有何想法?  還是會說這是假新聞?
蔡英文:未來一中是唯一選擇
http://forums.chin ...
講得很清楚啊,未來就是一個中華民國!台獨再改國名而已!哪裡有問題???

[ 本帖最後由 78075 於 2014-4-8 15:57 編輯 ]
台灣人要團結 團結真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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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mesia 於 2014-4-7 20:59 發表


懶的說你還說,只會自己講自己爽而已喔?笑死人喔?
那你怎麼還沒笑死?等你笑死了再說吧!
我公文看多了,講的誇張點就是老子看過的公文比你吃過的飯還要多
反對我的言論都是錯的?是反對你的言論都是錯的才是真的吧 ...
連公文格式都不清楚的人說看過公文好笑到極點!你就繼續唬爛吧!
台灣人要團結 團結真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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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78075 於 2014-4-8 15:56 發表
連公文格式都不清楚的人說看過公文好笑到極點!你就繼續唬爛吧!
公文格式在課本裡面都有寫到
要是不知道的話就回去自己翻課本
不知道的人會以為你家連廁所都沒有
只好跑到網路上露出滿口大便

還是說我們來玩個遊戲好了
我出錢買機票給你到美國
然後你自己申請到參眾議院參觀
接著隨便拿個上面有寫字(英文)的紙就好
拿出你的手機拍下來PO上FB
我們來看看美國這個民主標竿會怎麼對付你好了
這遊戲很有意思吧!記得喔!拍照地點必須位於議場內

[ 本帖最後由 mesia 於 2014-4-8 16:4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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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78075 於 2014-4-8 15:39 發表
講得很清楚啊,未來就是一個中華民國!台獨再改國名而已!哪裡有問題???
是喔...那蔡英文就不該繞一大圈說廢話,要直接說一中「一個中國 」就是台獨阿,以後訪陸或交流也請吧台獨嗆明白來,如果不然那不就和國民黨一樣換湯不換藥,阿不就一樣無能 !

呵呵...不過等民進黨執政後真的敢宣布台獨嗎?  哀...

謝長廷不給台灣一個機會
http://www.youtube.com/watch?v=mF2gsJ3JRRo

[ 本帖最後由 ghosthead99 於 2014-4-8 22:5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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