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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事論談] 法界:馬總統、江揆不會變成共犯

法界:馬總統、江揆不會變成共犯

法界:馬總統、江揆不會變成共犯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張宏業/台北報導】2013.11.02 05:56 am

檢察總長黃世銘被依洩密罪提起公訴,法界人士指出,黃世銘將偵查資料洩出去給馬英九後,「就不是機密了」,何況馬英九又不是檢察官,沒有保密義務,他當然可以再告知江宜樺,馬、江沒有成為洩密罪共犯的問題。

馬英九總統、行政院長江宜樺及總統府前副祕書長羅智強,雖然不會變成洩密罪共犯,但全案移審法院後,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合議庭還是會傳喚三人作證並交互詰問。

台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張介欽,上周就將黃世銘洩密案起訴書送交檢察長楊治宇核閱,書類「躺」了八、九天才公告;據了解,主要在討論馬總統是否為洩密罪共犯。

黃世銘將關說案報告交給馬總統後,馬再將內容告知閣揆江宜樺、總統府前副祕書長羅智強,中間有無牽涉洩密刑責,一度成為北檢高層討論重點;最後開會決定依最高法院「已經洩漏之祕密不算祕密」的判決,認定偵查祕密經由黃世銘告知馬英九後,祕密已不存在,馬並無洩密問題。

台北地檢署昨天起訴黃世銘,在起訴書中對馬英九是不是共犯的問題,隻字未提,外界相當好奇。馬英九是現任總統,任內不受一般刑事犯罪追訴,但馬英九會不會是本案的「潛在性被告」?檢察官是否會在馬英九卸任後再追究他的共犯責任?也引起關注。

法界人士指出,刑法洩密罪是指公務員將自己持有或知悉的機密外洩他人;馬英九事先不知道黃世銘要向他報告什麼事,所以馬英九沒有教唆洩密的問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偵查不公開原則」,其適用對象是司法官及司法警察,馬英九不是檢察官,沒有保密義務。

有法官表示,依最高法院判例見解,機密外洩後就不再是機密;因此,黃世銘將偵查案件的資料外洩後,資料就不再是機密,被洩密者也就沒洩密罪共犯問題,「說馬英九是共犯,實在扯太遠了」。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6/826848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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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葉茂盛是怎被判刑的?
什麼叫
引用:
將偵查資料洩出去後,「就不是機密了」
如果這樣還需要保密防諜或資料分級加密

之前幾件國軍將領洩密案又是判什意思?


這些法界人士以及法官們的法學素養還真是一般人所不能及啊XD

另外智慧財產權是在保護個什麼意思?
反正被別家廠商知道了就不是機密了嘛
那科技廠們還打什麼侵權官司
XDD
其實我是熊 我是熊 我是 熊 哈哈哈哈 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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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早就被這些法律人給玩到變全殘了XD

為了要幫忙除罪甚麼不可思議的論述都能拿出來使用
有人說過甚麼現在不是大明王朝了,是說大宋王朝都拿出來用過了
真讓人不知今夕是何夕~XDD

共不共犯不予置評.........
但通信保障及監察法只是規範檢察,監察機關嗎?(其它公家,民間的單位與個人不在規範通信保密之列?)

照這法界人士的見解所以民營通信業者能任意的洩漏個人通訊資料因為他們不是檢察監察機關?
沒有義務要保密?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18條(監察所得資料之保守秘密)
依本法監察通訊所得資料,
不得提供與其他機關(構)、團體或個人 。但符合第五條或第七條之監察目的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24條(罰則1)
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執行或協助執行通訊監察之公務員或從業人員,假借職務或業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規定】第一項須告訴乃論~§30
第25條(罰則2)
明知為違法監察通訊所得之資料,而無故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規定】第一項須告訴乃論~§30
第26條(沒收)
前二條違法監察通訊所得之資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
犯人不明時,得單獨宣告沒收。


第27條(公務員洩漏資料之刑罰)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依本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之資料,而無故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8條(非公務員洩漏資料之處罰)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依本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之資料,而無故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萬元以下罰金。
【相關規定】須告訴乃論~§30


這27跟28條可以知道公務員身分是公訴罪,民間人士身分是告訴乃論
所以總統既不是公務員也不是民間人士算是幽靈人口了?XDD

當然這位法界人士說秘密公開了就不是秘密了這是合邏輯~
但總統是否有洩漏秘密的存在有一個疑義,在於這個通訊保障之秘密資料公諸於社會大眾知道是由特偵先發佈的還是由總統發布的時間先後


[ 本帖最後由 whyjkw 於 2013-11-2 10:1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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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綠都在 知法-犯法-玩法-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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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點了! 法律就是給懂法人玩的遊戲...
就像我之前問的 :
葉盛茂在97年4月間,將調查局南機組偵辦花蓮三棧礦場土石外運弊案,準備搜索柯建銘立法院辦公室、新竹老家及女性友人住所的消息告訴柯建銘,讓柯有準備,令檢調取消搜索行動。
當時葉被約到柯建銘的立委辦公室,打電話給南機組主任湯克遠,並將電話交給柯,讓柯詢問湯有無在他的立委服務處裝竊聽器,洩漏檢調偵辦消息。葉最後被依洩密罪判刑2年6月確定,並入獄服刑完畢。
當時我就好奇! 既然葉盛茂的洩密確定是柯所左右,怎麼柯會沒事只有葉被定罪?


如果依法界人士的說法 " 馬英九事先不知道黃世銘要向他報告什麼事,所以馬英九沒有教唆洩密的問題 " ,那上述柯又怎麼說?  柯知情阿! 可最後一樣沒事....真搞不懂法律的標準到底在哪?

[ 本帖最後由 ghosthead99 於 2013-11-2 14:3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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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所謂的 [法界人士] 到底是何許人也?
為什麼要這麼急著幫馬英九和江宜樺脫罪呢?
當台灣或中華民國要主張自己的國家主權與地位時,就要承受來自中國粗魯無理且沈重的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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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政治人物都初步多一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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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可以比喻說,我媽跟我說我爸有外遇,我再去跟我弟說,這樣的結構裡只有我媽"洩密",是這樣嗎?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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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ghosthead99 於 2013-11-2 14:34 發表
說到點了! 法律就是給懂法人玩的遊戲...
就像我之前問的 :
葉盛茂在97年4月間,將調查局南機組偵辦花蓮三棧礦場土石外運弊案,準備搜索柯建銘立法院辦公室、新竹老家及女性友人住所的消息告訴柯建銘,讓柯有準備, ...
你說錯了,法律是給藍營玩壞的!
馬英九將公款放入私人帳戶再捐錢都能算不貪污?
馬英九被高等行政法院判輸都還能不繳台北市健保費?
連當了兩任的黨主席都還硬要選第三任?
是誰在知法玩法?是誰在破壞台灣的法治?
連扁案都能直接換法官?
這次黃世銘還能硬ㄠ行政調查就能洩密?
藍營政治人物真的是愛怎麼講就怎麼講!
台灣人要團結 團結真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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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法律在哪?台灣人民要站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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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78075 於 2013-11-6 06:58 發表
你說錯了,法律是給藍營玩壞的!
馬英九將公款放入私人帳戶再捐錢都能算不貪污?
馬英九被高等行政法院判輸都還能不繳台北市健保費?
連當了兩任的黨主席都還硬要選第三任?
是誰在知法玩法?是誰在破壞台灣的法治?
連 ...
很抱歉,妳要開批馬大會我沒意見!
但我PO文重點不在此,是在於法界認為馬不知黃耀向他報告的內容,所以認為馬沒教唆洩密的問題,但柯就不同了....
合議庭也認定,葉盛茂明知立委柯建銘涉「花蓮縣三棧礦場土石外運」案,部屬湯克遠向他報告特偵組擬於九十七年四月廿二日再度對柯搜索,葉竟在四月十六日洩漏給柯建銘,還當面將手機交給柯,讓柯在電話中詢問湯有關搜索行動的情況,加上柯在電話中質疑辦公室有無被裝竊聽器等情...等等
上述足以說明,柯有知情及教唆的可能,但最後司法或輿論有將柯視為共犯或定罪嗎? 沒有!  那相較於今,不管是司法還是輿論,馬被視為共犯的標準為何?
如果沒一個標準,那今後是不是人人(政客)都能這麼玩?

[ 本帖最後由 ghosthead99 於 2013-11-6 15:5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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