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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禁-- 勿打開) 補教師摸10歲女孩胸部付100元「雞排錢」 判刑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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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圖片與內文無關

聯合報/ 記者 王聖藜

黃姓補習班老師幫國小女生「一對一」加強輔導,將手從她上衣下擺伸入摸胸,一周後,女孩向母親反映,母親提告;台北地院審理,黃不認罪,法官採被害人供述,依對未滿14歲女子為猥褻罪,判黃有期徒刑8月。可上訴。



黃是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補習班老師,2018年至2020年負責指導這名10歲國小女生。



檢察官指控,2020年4月18日周末下午2時,黃在補習班辦公室內,利用期中考前周末加強指導課,將手伸進國小女生衣服內撫摸胸部,後來,女孩心理壓力太大向母親反映,母親以手機錄下證詞,向婦幼警察隊報案。



法院審理,黃否認性侵,稱他與學生的互動都保持距離,未逾越師生互動的程度,小女生對他指控「是為了坑錢」。



被害國小女生稱,當天跟她一起的有吳同學,吳中午離開後,黃拿練習卷給她寫,寫完、訂正完到辦公室找黃,她的上衣沒有塞進褲子裡,黃就伸手摸她的胸部,摸完後給她100元,「我就拿100元去買雞排」。



國小女生稱,她和老師沒有過節、恩怨,因學校的題目或題庫母親都不會,「姊姊要上班,媽媽要做菜」,為了課業才補習,案發後就不再去了。



被害人母親稱,女兒2020年4月23日要去上課前,突然說怕她賺錢太辛苦,所以不想補習,女兒之前在補習班很開心,她身為母親直覺有問題,就偷開手機錄影並細問女兒,女兒說被老師摸,「說的時候哭得唏哩嘩啦」。



合議庭綜合被害人、被害人母親及補習班學生共15人的證詞,認定被害人指述出於親身經歷,並非虛構,認定黃犯罪。



判決指出,黃利用指導課業的機會對國小女生為猥褻行為,應受非難,考量他對被害人身心狀況的影響、犯後態度等情狀,判處他有期徒刑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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