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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禁-- 勿打開) 猴急男要女網友「當成禮物送給我」

(18禁-- 勿打開) 猴急男要女網友「當成禮物送給我」



網絡圖片與內文無關

蘋果新聞網

1名40歲的劉姓男子,透過交友軟體認識1名女網友,他為女網友甜美的聲音深深著迷,並瘋狂愛上對方,常傳送曖昧訊息給對方「我很喜歡妳,要不要當我女朋友」、「我生日的時候,妳要不要把妳當成禮物送給我」,不久劉男邀女子同享浪漫燭光晚餐,女子先到他家等候,沒想到劉男猴急的把女子當成送上門的禮物,與她發生性關係。



事後女子認為她並沒有想要與劉男做愛,對方卻違反她的意願硬上,因此提出強制性交罪告訴,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為事證不足,處分不起訴,但劉女不服2度提起再議,高檢署雖然也認為全案仍有事證尚待釐清,2度發回北檢續行偵查,但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為,當天所有的情狀,女子均尚未達到喪失性自主的情形,因此第三度將劉男處分不起訴。



已過適婚年齡的劉姓男子,是個單身上班族,平時住在租來的分租套房,渴望有個家的他,2019年8月間透過「Goodnight」 語音交友軟體,認識1名小他幾歲但聲音甜美的女子,劉男隨即陷入愛河,瘋狂愛上女子,常傳簡訊表達對女子的愛幕之意,「我很喜歡妳,要不要當我女朋友」、「我生日的時候,妳要不要把妳當成禮物送給我」,而女子也沒表達拒絕之意,總是回個笑臉或是呵呵,讓劉男以為對方沒有拒絕他。



2人認識2天後,劉男邀約女子共進燭光晚餐,女子同意後前往赴約,但當天因為劉男聲稱衣服還沒洗好,請女子先到他的租屋處坐坐,等他把家事處理好後,再一同去用餐,女子不疑有他,進到劉男的租屋處,2人坐在床上天南地北的聊著彼此喜愛的電影。



或許劉男太心急,誤以為女子是自動送上門的禮物,迫不急待地在床上與對方發生了性關係,當劉男想要換個姿勢再戰時,女子用手推開了他,劉男就沒再進一步的要求,等女子整理好衣服,請她先到樓下等他把衣服曬好,沒想到當女子下樓後就直接離開,劉男不久下樓,不見女子蹤影,事後收到警方的約談通知書,才知女子對他提出妨害性自主的告訴。



女子指控,當天劉男違反她的意願,將她強壓在床上,扯破她的衣服、內褲後,違反她的意願硬上,她一直表示「我們還不熟,你不要這樣」,但劉男卻不理會,對她性侵。



劉男到案後雖然坦承2人在他的租屋有發生性關係,但辯稱沒有違反對方意願,他還說,當他想要換姿勢從後面來的時候,對方推開他,他就沒有再一進步動作。



檢察官調查發現,女子當天離開劉男租屋處後,就立即前往警局報案並驗傷,女子除了處女膜有陳舊的撕裂傷外,身體並沒有明顯的抵抗傷。檢察官另外調閱劉男住處樓梯間的監視畫面,發現當天女子先下樓,但下樓時神情自若的滑著手機,手中還拿著手搖飲。



檢察官認為,劉男在一開始就不斷表達對女子愛慕之意,暗示要與她發生性關係,而女子仍隻身前往劉男家中,將自己置身險境,雖女子離開劉男住處立即報案、驗傷,符合性侵害被害人的作為,但是當女子一推開劉男,劉男立即停止,而女子下樓時又神情自若,再加上根本沒有像女子所說有被扯破衣褲的情形,認為女子說法與常情有違。



由於沒有積極事證可以證明2人在發生性關係時,女子達到喪失性自主的情形,因此認為事證不足,將劉男處分不起訴,女子雖然不服2度向高檢署提起再議,但北檢調查後都認為事證不足,都將劉男處分不起訴。(呂志明/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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