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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禁-- 勿打開) 女客說「不要」 男公關不聽判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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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 / 記者王聖藜/台北報導

陳姓男公關趁女客酒醉帶去旅店性侵,陳辯稱被害人「框」他出場,業界潛規則就是暗示性交易;她有說不要,但女孩「不要可能就是要」。台北地方法院認為女人「說不就是不」,依乘機性交罪判陳有期徒刑三年十月。可上訴。



判決書引用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締約國應消除對婦女的歧視,而妨害性自主罪保護個人性自主決定權,個人可決定「是否」、「何時」、「如何」及與「何人」發生性行為。



判決說,任何性行為都應相互尊重、彼此同意,「說不就是不」、「說願意才是願意」,沒有得到清楚明瞭的同意就是不同意。

判決還說,要求性主動的一方,有責任確認對方完全清醒下同意,因此,對方沉默不是同意,對方猶豫也不是同意;還有,對方單獨與你回家不是性暗示,對方同意擁抱或者接吻,也不等於要性交。



檢方指控,陳姓男子在台北市中山區「男模會館」擔任公關,二○一九年十月卅一日被害人前往消費酒醉,陳告訴洪姓經紀人可「框」他外出,洪因此請陳送被害人到附近旅店休息。陳涉嫌褪去被害人衣物性侵,被害人說「不要」,但陳不停止,被害人衝到廁所傳LINE向洪求救。



陳辯稱,前戲時被害人舔他耳朵,她一度說不要,「但女孩子說不要其實可能是要」;被害人既然「框」他外出,就是暗示發生性行為,「這是我們業界潛規則」。



被害人說,案發當天心情很差才到男模會館,最後印象是躺在包廂沙發,有意識時已經躺在旅店床上;她說衣服被陳脫掉,跟陳說「你幹嘛、我不要」,用手把陳推開,嚇醒求救。



洪手機有被害人求救簡訊,也證稱趕到旅店時被害人裸體躲在廁所哭,法官認為如果雙方合意,被害人何須衣不蔽體、裸身在廁所哭。

且被害人案發許久開庭時還會抿嘴哭泣,與遭性侵害者反應相當,認定陳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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