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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轉!爆乳Ginny妮跳槽一審判賠 高院改判免賠且返還26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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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8-27 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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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轉!爆乳Ginny妮跳槽一審判賠 高院改判免賠且返還265萬
〔自由時報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人氣爆乳直播主「Ginny妮」外型姣好,前年主動從「UP」直播平台跳槽直播平台「17」,被「UP」指控片面違約、求償違約金500萬元,台北地院認定違反競業禁止原則,跳槽具競爭關係的同類平台,判賠500萬元。上訴後,高等法院今判決大逆轉,認定「Ginny妮」有權約止合約,不僅改判免賠,且「UP」須還她被假扣押的265萬9205元;還可上訴。
UP直播平台主張,「Ginny妮」2017年10月1日與他們簽署獨家合作約定書,約定擔任獨家主播,後來因為收益佳,雙方在2018年1月1日重新簽訂合作約定書,提高「Ginny妮」的時薪為每小時1500元,每月需播滿開播20至60小時,合約延長到2018年底為止,亦約定她為獨家主播,不得在其他任何直播平台開播。
沒想到後來「Ginny妮」竟片面表示要終止合約,違約不履行直播,轉到有競爭關係的同類平台「17」擔任直播主,已違反競業禁止的約定,要求她應賠償懲罰性違約金500萬元。
本名何金鈴的「Ginny妮」(31歲)辯稱,她2018年7月3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經紀人表示要解約時,已經獲得同意解約,雙方契約當時已合意終止,直播平台「17」請求賠償500萬元,並不合理,也有失公平,請求駁回「UP」的求償。
一審時,台北地院認為,「Ginny妮」在2018年1月至5月的直播收入共214萬多元,以直播平台58%、直播主42%的比例拆帳後,「Ginny妮」實拿108萬1468元,而她在2018年5月單月進帳達46萬多元,也為UP創造約60萬元收益,估算出「Ginny妮」從片面解約至合約到期的6個月內,使公司少賺352萬多元,此外,亦違反競業禁止原則,認定直播平台的商業模式,的確有懲罰性違約金的規定,加上高人氣直播主可能帶來的商機無限,「UP」求償懲罰性違約金500萬元為合理,判決「Ginny妮」應賠500萬元;但她不服,上訴高等法院。
高院認定,兩造合約性質屬勞務給付契約,「Ginny妮」有權依民法第549條相關規定終止和「UP」直播平台的合約,且依雙方合約的規定,「UP」直播平台無權請求她支付懲罰性賠償金,另外,「UP」應還她被假扣押的265萬92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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