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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禁-- 勿打開) 撿屍性侵酒女 麻吉幫忙作證「性交易」這下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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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圖片與內文無關

自由時報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南投縣蔡姓男子於2018年間,與好友喝酒時,好友將醉酒昏睡的酒女,帶到汽車旅館性侵害得逞,酒女大受羞辱,躲入廁所自殘,當時開車載兩人的蔡男,竟作證指稱,酒女當時沒喝醉,兩人還在車內商議性交易,台中高分檢的檢察官看不下去,簽分發交給台中地檢署偵辦,他則坦承做偽證,台中地院認為他在好友判刑確定前,坦承自白作偽證,可減輕其刑,依偽證罪判刑4月,得入獄服刑,但如檢方同意,可易服社會勞動。



判決書指出,蔡男的好友於2017年10月17日清晨,在南投縣一間KTV喝酒,見酒女小芳(化名)醉酒,帶著小芳搭乘蔡男的汽車,入住台中市一間汽車旅館,性侵小芳得逞,反抗未果的小芳,事後躲入廁所內,發訊息向朋友求救,還一度自殘,「你來救我」、「沒有人這樣對待我, 我好想割我自己」,蔡男的朋友於法院審理時,辯稱是5000元性交易,法院不採信瞎掰辯詞,依強制性交罪判刑4年確定。



蔡男配合「麻吉」好友的辯詞,在第一次警訊時說,他聽到兩人以5000元性交易,小芳當時沒有喝醉,不過,第二次警訊時,他又改口說,兩人沒談性交易,且小芳當時喝得醉醺醺,是被他的好友性侵害,但法院審理時,他又再改口說,小芳上車時清醒,小芳收了5000元,還與他的朋友,討論要去哪一家汽車旅館性交易。



法官認為他的證詞前後不一,不足採信,台中高分檢的檢察官則認為他作偽證,分案由台中地檢署偵辦時,蔡男坦承做偽證,檢方依刑法第168條偽證罪起訴,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台中地院認為,蔡男偽證之詞,對國家司法偵查正確性產生重大危害,影響司法調查公信性,嚴重妨害司法正義與真實實現,造成司法資源浪費,行為實不足取,但考量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判處徒刑4月,至於是否能易服社會勞動,屬於執行事項,由執行的檢察官裁量,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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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victory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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