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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禁-- 勿打開) 引誘少女拍裸照還上摩鐵被逮認錯 被害者父:給年輕人一個機會

(18禁-- 勿打開) 引誘少女拍裸照還上摩鐵被逮認錯 被害者父:給年輕人一個機會



網絡圖片與新聞無關

〔自由時報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25歲曾姓男子以「想看下面」等語,引誘一名少女拍攝猥褻照,甚至帶她上摩鐵發生性行為因而被告;由於曾男認罪賠償和解,少女父親也幫忙求情:「給他一次自新機會,年輕人一時衝動」,新北地院合議庭減刑後依違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及刑法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分別判他1年8月及3個月徒刑,緩刑4年。



檢警調查,去年1月29日,曾男透過通訊軟體微信(WECHAT)結識這名13歲的少女,沒多久,他就以「還想看更多」、「想看下面」、「有小穴嗎」等語,引誘少女拍攝裸露下體的猥褻照片。

同年2月2日,曾男更帶少女到新北市蘆洲區一間摩鐵發生性行為,少女家長發現後提告,曾男坦承犯行,但解釋說他以為少女已14歲。



合議庭調查,雖少女在警詢時指證她有告知曾男自己年僅13歲,但在偵查時改口:「我算錯年紀…我是跟他講我14歲」,加上曾男於警詢、偵審階段都堅稱以為對方14歲,雙方的對話記錄中曾男有說出「14歲」等語,可見他真的以為對方14歲。



合議庭並認為,曾男犯後始終坦承犯行,無相類犯罪前案紀錄,犯案時未使用強暴、脅迫手段,加上他已與少女父親和解、賠償,少女父親亦表示:「給他一次自新機會,年輕人一時衝動」,縱科以法定最輕本刑3年徒刑,猶屬情輕法重,在客觀上足以使人感覺過苛而引起一般同情,有顯可憫恕之處,予以減刑。



合議庭判定曾男觸犯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電子訊號罪,減刑後判處1年8月徒刑,至於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則判刑3月;同時審酌他有悔意,經此偵審程序,已受相當警惕,相信無再犯之虞,予以緩刑並付保護管束。

網絡圖片與新聞無關





















































































[ 本帖最後由 Soldier 於 2021-6-19 18:4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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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拜託給我一次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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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美的少女,謝謝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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