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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禁-- 勿打開) 「色」影師摸公司一票女同事還用肚子頂 竟厚顏想復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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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 / 記者王宏舜/台北即時報導

已婚的吳姓男子在一家運動平台公司擔任攝影師,卻對女實習生等多名女性伸鹹豬手,公司認為吳性騷擾情節重大而解雇。吳認為他只有「摸頭、拉手」,就算違規情節也不嚴重,提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要求復職。士林地方法院判吳敗訴,吳上訴,台灣高等法院認為他恣意性騷擾而駁回。



吳姓男子自2016年起就在這家運動平台公司任職,月薪5萬5千元。吳主張2017年8月31日在國外出差時,接到部門主管電話、要求他立即返台,但他還沒回到公司,公司就片面做成「性騷擾」決議將他解雇。



吳聲稱解雇程序有重大瑕疵,他也否認有性騷擾女同事,自認即使有違規,公司有申誡、小過、大過、調職、降級等懲處手段,可以將他轉調汐止、竹北、上海等據點,不應只有解雇一途。吳說,公司解雇他後,又以接案的方式請他回去幫忙,可見公司實際上是為了「精簡人事」,不符合最後手段性。



運動平台公司則表示,陳姓女實習生初入職場,卻遭吳姓「資深前輩」親暱碰觸,陳女2017年8月30日要離職,因神色有異,公司才發現這回事。公司進一步追查,受害者除了陳女外,也有其他女同事被吳摸頭、摸手而感到不舒服,女性「人人自危」。公司說,為保障良好的職場環境,因此逕依勞動基準法解雇,而事後雖有請吳「接案」,也只是臨時找不到專業攝影,是偶發性的人力支援。



高等法院審理發現,已婚的吳在2017年8月30日於電梯間走道觸摸陳姓女實習生的頭、肩、手,甚至還把自己的上腹部貼住陳女的背部,這已超過已婚男性與未婚女性的社交往來容忍範圍。陳女一再閃避,可見她根本不想被碰,高院認為這不僅侵犯陳女身體自主權,也會讓旁人誤以為兩人關係匪淺,符合性騷擾防治法所定義的「性騷擾」。



高院認為吳姓攝影師的行為嚴重影響公司內部秩序紀律,而年輕、新進女員工更害怕與吳單獨共處,如果公司未能即時、妥適處理商譽將受損;吳性騷擾是明知故犯,符合勞基法「情節重大」要件,公司有權終止僱傭關係,也毋庸讓吳復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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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沒的.....XD 國産AV劇情攝影師誘導女模發浪騷氣調情在拍攝現場做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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