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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禁-- 勿打開) 交15歲小女友親熱5次後挨告 男子這原因被判1年

(18禁-- 勿打開) 交15歲小女友親熱5次後挨告 男子這原因被判1年



網絡圖片與內文無關

蘋果新聞網

新北市盧姓男子與15歲的少女小花(化名)在臉書上認識交往,兩人也發生5次性關係,但事後小花卻對盧男提告妨害性自主,雖每次發生性行為都有徵得小花的同意,但因她年紀14歲以上未滿16歲,法官認為小花年幼懵懂、對於性自主權觀念還不成熟,盧男因此被判1年徒刑。



裁判書指出,盧姓男子於2013年間某日,透過臉書與當時僅15歲的少女小花認識,雙方進而交往,盧男也在沒有違反小花的意願下,分別在礁溪3家飯店與兩人各自位在新北、羅東的住處與租屋處,前後共發生5次性行為。小花事後對盧男提告妨害性自主,盧男於製作筆錄時,坦承與年少的小花發生性關係。



小花在審理時稱,盧男利用她懵懂無知,多次對其為性交行為,她因年幼,欠缺家庭及友人支持,案發後她無法向其他人傾訴此事,造成其嚴重社交恐懼,長期前往精神科看診、服藥,也失去正常的國中、高中及大學生活,身心嚴重受到損害。



法官認為,《刑法》第227 條規範目的,是因未滿14歲或14歲以上未滿16歲的未成年男女,智識程度尚屬薄弱,發育未臻完全,思慮有欠成熟,同時難以確實理解性交意義,無承諾性交能力,即便取得被害人同意而與之性交,仍無法免責。盧男5次行為,犯《刑法》第227條第3項「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法官審酌盧男無視告訴人因年幼懵懂、對於性自主權觀念尚未成熟,為滿足個人性慾,與小花性交5次,法治觀念淡薄,欠缺自律自重,戕害小花身心健康及正確性觀念發展。



不過考量盧男無前科,且犯後坦承犯行,審理過程表示願意協議和解,但遭小花拒絕,雙方未能成立和解,另外,小花在庭上也表達不同意法院對盧男進行緩刑宣告,法官最後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為性交罪,共5罪,各處3個月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可上訴。



網絡圖片與內文無關





[ 本帖最後由 Soldier 於 2021-9-5 22:2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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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沒的.....XD 日本美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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