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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禁-- 勿打開) 假好心送宵夜性侵女網友 辯「她穿睡衣獻身」 惡狼下場出爐

(18禁-- 勿打開) 假好心送宵夜性侵女網友 辯「她穿睡衣獻身」 惡狼下場出爐



網絡圖片與內文無關

中時新聞網 戴志揚

一名賴姓男子在臉書上認識一名女網友小美,認識當天得知小美身體不適,於是裝好心要送消夜及藥物關切,得知女方租屋處後於凌晨時前往,未料賴男等女方吃玩消夜後,竟不願離去,直接將小美性侵。賴在法庭百般辯駁,宣稱兩人合意性交,甚至說女方酒店小姐且早就認識,還說女方穿睡衣挑逗,法官審理後,依強制性交罪判有期徒刑4年。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記載,賴男於民國109年7月間,經由臉書社群軟體認識女子小美,當日在聊天中得知小美身體不適,於是自告奮勇要替她購買餐點及藥物為由,打聽美住處,並於晚間11時24分許抵達租屋處。



未料賴男等小美吃完後,表示想留宿,但小美當場女拒絕並要求賴男離去,賴男竟然大怒,直接將小美壓在床上硬上性侵,小美事後將賴男趕走後報警。



但賴男辯稱,否認有何強制性交之犯行,還說兩人發生性交行為時,已經與她確認關係,且我在調情撫摸小美的胸部及下體時,她都沒有拒絕,我們是合意性交。



小美回證稱,當時賴男要住她家被拒絕,他就發瘋似的一直摸我,我有閃躲並跟他說不要這樣,他一開始有聽,但後來不知道受到什麼刺激,他就硬壓她再在床上性侵,即使自己不斷反抗仍無法掙脫,事後我趕快將他推走,並跟他說「可以麻煩你先走嗎?我真的很不喜歡這樣」,賴男聽完後,一開始還不願意走,是她堅持並拜託他離開後,男方才離去。



法官審理認為,被害人身高157公分、體重50公斤,賴身高170公分,2人體型、體能懸殊,不能以被害人身上沒有傷痕、未呼救,就認定兩人意性交,且南方初識數日即對女方強制性交,犯後稱「她於深夜穿著睡衣讓我進入租屋處並主動獻身」,無悔改之心,因此判刑4年,仍可上訴。。

網絡圖片與內文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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