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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游泳池蛙泳襲女胸 男辯:我是游狗爬式

游泳池蛙泳襲女胸 男辯:我是游狗爬式

聯合新聞網  2018/10/04 08:30

記者白錫鏗╱即時報導 彰化縣民陳姓男子去年游泳池游泳時,見同水道女子「小如」手持浮板踢水自對向游來時,在兩人交會時,趁機在水面下伸手觸摸女子的胸部,事後否認犯案,經一審調閱監視器畫面判刑,他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認為他態度不算良好而有相當惡性,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將他判刑5月,得易科罰金。全案定讞,不得上訴。

陳男否認有何意圖性騷擾而觸摸「小如」胸部犯行,辯稱「我習慣是游蛙式,但有教練告訴我可以用類似狗爬式的方式游泳,我的狗爬式就是跟蛙式很像,但是手的方向是向下划的,我很確定當天沒有觸碰到她,連阻礙到她都沒有」。

一、二審查出,「小如」於案發當時,以浮板踢水的方式,靠泳道右側游泳,陳男在同一水道自對向沿她左前方游來,她旋即感覺到左側胸部遭陳男以手用力觸碰,隨即用腳踢陳男,並停下來看陳男。

核與法官勘驗泳池監視錄影畫面所見:陳男與「小如」在水道相會,「小如」在水道間,站起來回頭張望等情節相符。並與陳男警詢稱「在游過小如時有感覺到被人踢了一下就繼續游」等語,足以證明她沒有誤認人別的可能,證述應非子虛。

二審法官認為被害女若非遇到特殊的突發狀況、覺得遭冒犯,她游到一半怎會有踢腳示警、中斷游泳、停在水道中向後張望陳男等反應舉止、或是連泳裝都沒換就離池至櫃台氣憤爭執的情緒反應?因此,她在水道與陳男交會時,感覺到胸部遭陳以手用力觸碰,可認屬實。

判決書指出,陳男為游泳協會會員,於去年8月26日14時30分,在彰化縣某游泳池第三水道以蛙式游泳時,見泳客「小如」在同水道手持浮板踢水自對向游來時,竟意圖性騷擾,於兩人交會時,乘她不及抗拒之際,在水面下伸手觸摸她之胸部,經她驚覺後當場質問,並報警處理。

被害人在法庭證稱「他在泳池跟我不認識的人不斷污衊我,導致我後來去泳池時遭受人際上很大的壓力,我幾乎一個禮拜沒辦法睡覺,可是他一個道歉也沒有,……只有在我質問他的時候很嘻笑地說對不起,剩下只有在櫃檯時說妳去告啊,完全沒有真誠的告訴我說他有悔意」。二審合議庭因此將他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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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辯解也行?
應該直接說是學"狼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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