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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看顏色判決 毀損司法公信力

看顏色判決 毀損司法公信力

中時電子報2018年9月28日 上午5:50
獨派成員郭志剛、林廷穎「斬首」蔣公銅像,被法官判決公訴不受理,相較於郭前次同樣毀損銅像被重判8個月,以及八田與一銅像被斬首也依毀損罪判刑5月,法官如此「辨色判決」,強替被告找下台階,不僅造成社會觀感不良,更斲傷司法公信力。

公共場所的銅像,基本上就是「物」,管理、維護上有固定的機關、單位或個人,所以,造成「物」的毀損,就構成刑法毀損罪的要件,固然屬告訴乃論之罪,但不該拘泥於告訴人身分,忽視其行為所造成的實質危害。

士林地院5月將郭志剛判刑8月,就告訴人及是否為公務員職務上所掌管物品,明白表示被破壞的銅像雖未列入公燈處的財產清冊,但銅像的維護、管理都是由公燈處花卉試驗中心負責處理,堪認銅像是由公燈處所支配管領,至為明確。

但同一場所的銅像,相同的犯罪事實、被告、毀損標的、審判法院,判決結果卻截然不同,士院對郭的第2次破壞犯罪,不但認定告訴不合法,連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罪也加以否定。

再者,統派的李承龍鋸下八田與一銅像頭部拿著拍照後,就將頭放回原處後離去,犯罪行為與郭志剛何異?提告人烏山頭水庫風景區管理處難道就更具提告的合法性?即使管理處主任洪俊文也以個人名義提告,洪至多也只是銅像管理人非所有人,正當性未必高過北市公燈處有獨立預算、人事的政府機關。

但法院判決初一、十五不同,法律判決該有的一致性遭破壞,相同的犯罪行為,在同一法院竟可以技術性的找出為特定立場被告的開脫理由,已混淆民眾對法的認知,也讓民眾認為司法是為政治服務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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