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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17歲老狗沒結紮挨罰8萬 飼主「不懂法律」獲撤銷

17歲老狗沒結紮挨罰8萬 飼主「不懂法律」獲撤銷

聯合新聞網  2018/09/25 09:00

記者曾健祐╱即時報導 黃姓男子養了17年的老狗遭檢舉,被桃園市動保處依未絕育、未打狂犬病疫苗等裁罰8萬多元,黃主張「不懂法律」要求撤銷,法院認為,黃符合行政罰法第8條情節,且動保處有裁量瑕疵、違反比例原則,判准撤銷原處分。

動保處去年7月接獲檢舉,派員到黃男住家發現1隻黃色混種犬,並率續通知黃限期內提出寵物登記、植入晶片絕育證明,以及狂犬病疫苗注射證明等,但黃均未回覆,動保處並各依法裁罰他5萬元、3萬元、3000元罰鍰。

黃不服提行政訴訟,表示養的黃狗已經高齡17歲,並於去年7月30日死亡埋葬,不知要向戶政事務所報備,屬於個人疏失,而且想說狗齡已老,才沒有替牠打晶片。

黃說,他為平凡老百姓,政府行政法規繁雜,經常變動,對於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須注射狂犬病疫苗,及動保法須提出寵物絕育證明等相關規範,現實上他根本「無從知悉」。

他認為,動保處顯然未審酌行政罰法第8條規定,即因係不了解法規致違反行政法上義務,另外他原任職公司倒閉,目前只能領政府失業救助金補助,一共遭罰8萬3000元是一大負擔,請求撤銷處分。

動保處則說,通知書都有合法送達,犬隻確實未絕育、注射疫苗,且黃也不能提出愛犬的就醫或死亡火化、埋葬相關證明,認定裁處並無違誤。

法院依動保處提出資料,認定黃確實違反動保法、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事項,而且就算非故意,也難認無過失。

有關黃提出行政罰法第8條,並主張自己不懂法律,法院認為,有鑑於行政秩序罰法規範所欲禁止、誡命行為內容極為繁複,人民未必完全知悉,因此依全案情節、事證,黃主張不知法規,欠缺違法性認識,亦缺乏可歸責性。

判決指出,本件是個特殊個案,黃雖有過失但行為無任何利益,加上犬隻已死亡,未絕育、打疫苗也不會再生損害,另動保處也坦言,當時確未考慮到黃的經濟能力,法院認為有裁量瑕疵、違反比例原則,判准撤銷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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