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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不思善政 反以惡法塞民之口?

不思善政 反以惡法塞民之口?

立法委員提案修法,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五款:「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應增列:「未經查證於網路散播、傳遞假新聞、假消息」,以維護公安,筆者以為原先的條文就已有不妥,此更屬戕害新聞自由與言論倒退。

二○○八年大陸發生「毒奶粉事件」,引爆點為軍醫張偉先生:當年他診療幼童,居然發現腎結石,且各地醫生專業論壇,亦有多起病例,但無人敢公諸於世;在張偉準備揭露時,妻子擔心他會惹大麻煩,但他不顧妻子反對,蒐集手邊證據向上彙報,媒體披露,列名於新聞報導中,是何等大愛?何等勇氣?

若前開社會秩序維護法通過修正,類似毒奶粉事件重現台灣,即便網路要轉載,媒體欲披露,皆受這惡法封殺於無形之中,不僅言論與新聞自由受戕害,更甚者隱患未發,欲蓋彌彰,錯失挽救的機會,誰能擔待?又豈是聲稱「民主自由」政府所應有作為?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四三二號解釋,認為法律必須符合法律明確性,至少要受規範者得以預見其法律意義,且法院可以審查,否則該條文即屬違憲。前開社維法第六十三條何謂「謠言」、「影響公眾安寧」,已屬曖昧,試想再槓上開花,加上「假新聞」、「假消息」、「未經查證」,要如何解釋?強加多少人民的負擔?本屬違憲的法律,豈能再擴大其適用範圍,殘民以逞?

漢朝呂后上台不久,廢除了「妖言令」,臣民不再以其所言不受皇上青睞,遂遭橫禍,遂受重刑,堪稱呂后一大善政。且依《新唐書.五行志》:貞觀十七年,有人散布謠言,說朝廷要祭祀天狗,差怪物於夜間取人心肝,百姓震恐,唐太宗惡之,除宣慰黎民外,更廣開坊門,資訊公開,謠言一月而止。

試想呂后對戚夫人母子如何殘暴?但對箝制言論的惡法,尚知應加以廢除。今民主時代,政府不思嘉言善政,反以惡法塞民之口,豈非大開倒車?謠言豈是峻法能禁?唐太宗開大門,走大路,謠言自消,只要政府施政公開透明,處理得宜,謠言又豈有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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