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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挺同大勝!大法官:現行法律未允許同婚違憲 2年內修法

挺同大勝!大法官:現行法律未允許同婚違憲 2年內修法

2017-05-24 16:08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即時報導


大法官今天下午4點公布釋憲結果,大法官認為,現行法律未允許同性兩人結婚,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人民平等權的保障,法務部應在2年內研擬修法,保障同性婚姻。 報系資料照

司法院大法官受理台北市政府、男同志祁家威的同性婚姻釋憲,3月24日憲法法庭辯論終結,大法官今天下午4點公布釋憲結果,大法官認為,現行法律未允許同性兩人結婚,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人民平等權的保障,法務部應在2年內研擬修法,保障同性婚姻。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主持司法院大法官宣告同婚釋憲結果,解釋認定「同婚無效」的現行民法規定違憲。記者蘇健忠/攝影

本屆大法官包括司法院院長許宗力、副院長蔡烱燉、陳碧玉、 黃璽君、羅昌發、湯德宗、黃虹霞、吳陳鐶、蔡明誠、林俊益、許志雄、張瓊文、黃瑞明、詹森林、黃昭元。15名大法官中,立法委員尤美女的丈夫黃瑞明自請迴避,要作出合憲或違憲解釋,都要拿到10張票。

民法第四編親屬第二章規定婚姻,但同性能否結婚,各方有不同看法。挺同婚者認為「使同性別二人間不能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違憲。而北市府之所以聲請釋憲,是因越來越多同性伴侶要求登記結婚,像是伴侶盟就曾號召30對同性伴侶到戶政機關登記結婚但遭拒,部分人還提行政訴訟。

司法院大法官整理出4項爭點:
1.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是否容許同性別二人結婚?

2.答案如為否定,是否違反憲法第22條所保障婚姻自由之規定?

3.又是否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4.如立法創設非婚姻之其他制度(例如同性伴侶),是否符合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以及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

北市府認為,許多家長擔心承認同性婚姻後,民法上的夫妻改為配偶,父母改成家長,是「破壞傳統」,但「爸爸、媽媽、表姊、姑姑」等稱呼從來就沒有出現在民法用語上,這些擔憂多慮了。如果同性伴侶結婚後,民法稱「夫夫、妻妻」又何妨?也不會影響到異性戀夫妻的相關習慣稱呼。

而無論民法或其他法律,都沒有「生育義務」,不能生育也不可能是撤銷婚姻或離婚的要件,雖然政府鼓勵生育,但從沒懲罰「未生孩子」的夫妻。假設「禁止同志婚姻」可以逼著同性戀者(永遠或暫時)「改變」性傾向,走入傳統婚姻並生育孩子,這種「壓迫轉換」一方面非常殘酷,一方面是否真的會發生?機率有多少?而異性戀「不生」的原因非常多,包括年齡、身心障礙、選擇當「頂客族」都有可能,不會「因為同性可以結婚,我就不想結婚生子」而做這種決定。

4月5日前,祁家威和關係機關法務部都提出書面補充意見,鑑定人劉宏恩副教授也提出意見補充說明書。法務部認為同性婚姻不僅是憲法、法律問題,也涉及文化習俗、宗教及現實社會秩序影響、衝擊。 劉宏恩則指出,在台灣社會脈絡與宗教多元包容傳統下,其實不會對宗教或契約自由造成新的衝擊,即便認為有所謂的基本權衝突,也無法得出同婚不應受保障的結論。

隨著釋憲腳步逼近,反同團體也動作頻頻,將砲口對準大法官會議。火炬先鋒事奉協會等十多名基督教徒連日拿著大聲公、大鼓到司法院門口陳情,宣稱同志婚姻若通過,「國家將滅亡」。反同人士稱人生苦短,不應讓同志結婚,但有挺同者質疑「就是因為人生苦短,許多同志終其一生也等不到合法結婚的這一天」、「難道同婚會改變異性戀者的性向?」;北一女的同學也曾隔著校門展示彩虹旗,與「衛道」者隔街唱反調。

有自稱「前同志」的男子到司法院抗議,宣稱「同性戀傾向有改變的可能,他後來脫離同志身分,與妻子結婚並育有2子女。」,但他的現身說法不但沒釐清同婚必要性,反遭諷「明明就是雙性戀」、「為何同志得跟著你的腳步生活?我們不像你『男女皆可』啊,也不想騙另一半!」。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摘要


大法官釋憲案解釋文。記者王宏舜/翻攝


大法官釋憲案解釋文。記者王宏舜/翻攝

大法官釋憲案解釋文。記者王宏舜/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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