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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太陽花攻占立法院案 檢若不上訴 年改滋擾「無法可辦」

太陽花攻占立法院案 檢若不上訴 年改滋擾「無法可辦」

中時電子報2017年4月29日
318太陽花學運攻占立法院案,一審判無罪,雖然獨派團體呼籲北檢不要上訴,北檢昨仍提起上訴。有檢察官說,本案已成為陳抗指標性案件,若北檢不上訴,總統蔡英文日前才要求「依法嚴辦」的年金改革的滋擾事件,恐怕就「無法可辦」。

法界人士指出,太陽花學運案具高度政治性,在行政院長林全宣布撤告後,更加深本案的政治敏感性,其實北檢不一定要全部都上訴,只能說北院引用的「公民不服從」作為無罪理由,實在離譜,各界都難接受,迫使北檢一定要提上訴,交高院作定奪。

北檢上訴理由,特別針對「公民不服從」概念提出多項質疑。首先,「公民不服從」概念目前在學界及實務界尚無定論,存在爭議,而且合議庭以「公民不服從」,來判斷22名被告有無成立煽惑他人「無故」侵入住宅罪構成要件,標準何在?

而且合議庭提出「公民不服從」7項要件中的「須為公開及非暴力行為」,但暴力及非暴力區別標準何在?合議庭忽略22名被告挾人數之優勢,分別以翻牆、開啟地下車道、衝撞、以油壓剪破壞玻璃門等方式進入立法院,造成立法院修繕費用263萬6291元,這屬於平和非暴力行為?

另被告辯稱行使「抵抗權」,但「抵抗權」概念也未見諸我國法律明文,「抵抗權」及「公民不服從」要如何區辨?合議庭沒有說清楚。甚至對於本案施強暴脅迫妨害公務、違反集遊法、侮辱公署、公然聚眾妨害公務等犯行,有無適用「抵抗權」概念之餘地,合議庭也隻字未提。

22名被告當時發表演說,俱屬個人意見表達,且進入立院占領議場行為,係屬象徵性言論,但該行動造成立院癱瘓,其公共利益之維護界線,該如何取捨與衡量?但合議庭並未就言論自由與公共利益間之界線予以衡量,就遽認佔領立法院行為屬言論自由保障範疇,判決理由有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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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法官必須出來對判決說明,若不出來說明,司法院可以開除這三位不適任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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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也證明如果學對岸一般,派軍人把靜坐的學生射殺用坦克壓過,
考量到會有失去生命的代價,自然不會有人敢隨便抗議了.
現在開了佔立法院不受懲罰免賠錢的先例,鬧事不但無事且無須付出任何代價,還能收割巨大的利益,
自然會有人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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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希望他們被判無罪,這樣我們就可以組織民兵來大大搗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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