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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關於共同扶養父母問題,有請大大解答!

關於共同扶養父母問題,有請大大解答!

我是家中老么,上頭只有一個兄長

父親目前已辦理退休仍有工作收入,退休金花用所剩無幾

母親則辦理退休,退休金花光,銀行負債百萬,無任何工作,但母親患有糖尿病和高血壓等疾病,需長期吃藥控制

問題出在我的兄長,他自從91年間沒工作後,至今都沒再找工作

91~約95年期間有因父母要他工作而吵架,有自殺行為數次(4~5次),

約96年至今有去看精神科,醫生判定有憂鬱症,但是是他央求醫生開立重度憂鬱症證明,

他後來申請重大傷病卡領補助(4000元),每年複檢就拜託醫生開立一次

重點是他10年來都不工作,每個月就用那4000元當零用金,吃住仍靠父母(其中當然也有我拿回家的錢)

要求他工作,他就說他有憂鬱症沒法工作,不然就是揚言要再自殺

整天關在家,沒有社交,沒有朋友,不與社會接觸,

我有房貸,已結婚,老婆懷孕年底小朋友要出生

我經濟負擔重,但他卻都沒他的事,

因父母尚有生活自理能力,且我有幫忙扶養,所以他不構成遺棄罪

請問我要怎麼處理?如何依循法律讓共同扶養得以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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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第 1114 條(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第 1117 條(受扶養之要件)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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