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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是偷竊嗎...? 懂法律的請!

若照你的文字敘述,應無成立"竊盜"的可能,

因為竊盜的主觀不法構成要件中有要求「不法所有意圖」,
其中的「所有意圖」部分,本案看不出來行為人有「以所有人地位自居」而「排除他人占有」的情況,
拿到訓導處應該就是有要給所有人認領之意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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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也是不會構成強制罪,這種開放性構成要件多半會在「輕微原則」下被阻卻掉。

至於樓上所提的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我想應先確定「相對人」是誰,而相對人是否「現正占有中」,否則無法行使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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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桔梗控 於 2011-10-30 20:43 發表
強制罪..是算可以構成的但是只在行為時.至於行為手段.是否有用強暴.脅迫手段.另人心生畏懼.而迫使人行使無義務之行為為前題.但移動腳踏車是否有另人心生畏懼..有點模糊地帶.並需以個案在整體法規的社會價值判斷..若因 ...
刑法304條強制罪應無使人心生畏懼此一要件,與306條恐嚇危安並不相同
強制罪的重點在於此一開放構成要件並無違法推定,要額外檢驗手段與目的是否具合理關聯...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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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任清風 於 2011-11-1 22:36 發表
民事上,取回權利是沒問題的,以所有權主張就可以了
但學校上,在民事是構成侵權的,你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至於7-11應該可以向你請求不當得利、類似租金的停車權利,但因為7-11本來就有有暫停的意思,然隨時間多少 ...
7-11前面的小停車格應該不是屬7-11所有~ 而屬公有(地方自治團體所有), 所以7-11無法主張不得得利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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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andy6796 於 2011-12-2 14:11 發表
我想,關於教師將車牽回學校,如上所述,雖客觀上破壞持有並建立新持有關係,惟主觀上並無不法所又意圖,不該當本罪主觀要件;另剪鎖是否成立毀損罪(354)?客觀上破壞鎖之本體使其失其效能,主觀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 ...
我想只有毀損罪可以成立,其他地方倒三言兩語就可以帶過了...講到阻卻違法事由可能顯示多餘了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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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andy6796 於 2011-12-2 14:11 發表
我想,關於教師將車牽回學校,如上所述,雖客觀上破壞持有並建立新持有關係,惟主觀上並無不法所又意圖,不該當本罪主觀要件;另剪鎖是否成立毀損罪(354)?客觀上破壞鎖之本體使其失其效能,主觀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 ...
我想只有毀損罪可以成立,其他地方倒三言兩語就可以帶過了...講到阻卻違法事由可能顯示多餘了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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