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婚姻無效及精神賠償問題
與男方於93年10月初生下一女,因男方當時還未當兵所以他家人說等他退伍後再宴客。
因要報小孩戶口所以於10月底男方買了結婚證書,證人也只是男方父母,就去戶政登記。
上述 經證明 已知道 屬婚姻無效,小孩也屬非婚生子。
我想請問的是...
1..他父母說,等他退伍再宴客,至今已7年都未有行動,男方也屬無擔當之人,目前又有外遇之嫌。
若女方想去法院訴請婚姻無效之訴,是否可要求精神賠償 ?
2..若女方持男方信用卡去ATM預借現金,是否有觸犯法律 ?
3..若小孩為非婚生子,訴請離婚後 男方是否還需支付小孩的贍養費呢 ? (不知該稱為贍養費還是什麼)
以上請懂法律的大大 詳細告知 感激不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