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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發表於 2011-2-9 19:23 顯示全部帖子
引用:原帖由 james777 於 2011-2-9 13:03 發表
政府保护国民是应该。但也要有基本的区分。不能演变成“台湾人护短”“挺骗”“挺贪”“挺犯罪”的方向发展。
台湾就是有那么一些 ... 這種道理我贊成..
雖然是台灣人犯錯應該回台灣審判
但是被騙的人呢??
是不是也要跟著台灣詐騙那些人一起回來台灣要求一下賠償呢
賠償之後然後在關個幾年表現良好在放出去
繼續拐騙其他受害者..任何一個國家受害者都該死被騙嗎??
這樣反覆重複...就爲了一個面子問題
就要犧牲許多無辜的各國人民嗎??
錯就是錯在台灣法律對於詐欺偷竊的判決實在是太輕了
讓一些人想法就是關完繼續騙..搶完關完繼續搶
重複在重複....祇是更多受害人出現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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