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稍微簡略了點,但其中還是不乏線索。
1.行為人要負既遂犯的責任,不僅在客觀上要實現所有不法構成要件,對於該不法構成要件事實也要有所認識(意欲不在本篇討論)。
2.依題義,行為人客觀上實現了殺人罪的所有要素這點並無疑義,問題是在主觀面答題者要如何去剖析。個人是認為可從下述兩點著墨:
a.甲很久以前不滿乙,「想動手痛毆乙」。
b.甲就「隨手」拿一個東西。
當然,如此分析出來的結果比較可能會得出「行為人不具備故意」(沒有認識)的結果,但別忘了還要另外討論傷害致死此一加重結果犯的規定。
3.最後,其實您的問題應該是「故意犯與過失犯」的問題,而非「既遂與未遂」的問題, 因為無論如何殺人罪(侵害人身法益的最終階段)的客觀構成要件已完全實現,是以不可能再成立未遂犯(包括傷害、重傷的未遂犯)。
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