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地上權 章節 832
a有一棟房屋 合法建造 有房屋所有權狀。
但是在 甲地 建造 <<<<地不是自己的 。地是b的
b有權 可以請a拆除 蓋在甲地上之房屋嗎?
2.地上權,就是對一個土地上下空間使用的權利,上到宇宙,下到地心都可以自由使用,理論上是如此,實際上也沒人用這麼廣,所以地上權就是對某地的全部範圍,或一部範圍之上下,有全部使用的權利,區分地上權,就不是對每一土地之上下全部有使用的權利,而是對上下使用的範圍有限制。
例如:A設定甲地地上權與B,甲地長1000公尺寬1000公尺,B預興建地下停車場,所以地上空間用不超過10公尺,A又設定區分地上與C建設公司,約定範圍為甲地離地100公尺以上,200公尺以下,所以這個懸空於甲地100公尺以上,200公尺下的被特定空間,就是區分地上權的權利客體,C僅能於此空間使用甲地地上權,因為空間被特定,所以法律上另稱區分地上權,以別於普通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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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後由 kevin90018 於 2010-11-26 00:25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