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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民法 不動產登記 769 770

關於時效取得地上權的部份
的確取得的話就不必擔心被要求拆屋還地
但也還是要給付相當於地上權的價金
不過前提是要20年和平公然並基於地上權的意思而佔有
中間要是有發生一些足認佔有意思改變的情形
時效就得重算20年

10年取的例子當然有
善意取得的短期時效就是十年

想自己蓋房子 當然地要先是你自己的
不過租地建物也是可以的
只有你有使用收益的權限就可以蓋
記得先跟市政府工務局之類的單位申請建築執照
大概要呈交設計圖....等等有的沒的
等你蓋好主體結構足以遮風避雨達到不動產的要件之後
他就正式成為一間房屋了
完工之前還要再去申請一次保存登記
登記誰是原始起造人 如果是買預售屋的人也是在此時登記
然後是申請使用執照 下來之後就可以牽水電了
也就可以搬入厝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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