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 20# satrc1026 的帖子
結婚那個是看新聞的,重點是對那個男的不予置評,有錯在先,再提婚姻無效。
再者,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我是看黃仲夫編著裡面提到
其構成要件
1、需有侮辱他人之行為,侮辱必須要有損害他人名譽之故意。這點較沒爭議
2、需公然為之:所謂公然,乃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但實際上不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果已共見共聞
為必要,只以在事實上有此共見共聞之狀況,即足認為達公然之程度。又所謂多數人,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
這點我是擷取書裡面之理論。
警察、里長,算特定人?在自家非公然場合,但是否為大大所述不特定場合,再來自家人為不特定人?
若依大大敘述,今天我找我點頭之交的朋友來我家中,三字經、五字經怒罵,現場有警察、里長等公開人,這樣也不算公然侮辱,那有無構成其他違法行為?(不好意思,這句話有講的比較難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