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屬於左轉車而該路段也並無左轉專用道
因為有安全島所以當我左轉至慢車道時有在一次確認慢車道狀況
當時榮佑路到民族一路901巷口部份的慢車道並無車輛行駛
當我開到慢車道確定狀況時最近的一台車輛尚在榮佑路路口
最近的車輛還未進入榮佑路到民族一路901巷口中間的民族一路
所以我繼續往前行駛
而我整個車身進入慢車道後過沒多久就被對方機車高速撞上我車子右後門靠近右後輪處
可以由圖片中我車子被撞擊的凹痕以及對方機車車頭凹限可以判斷對方車速絕對已經超速
當時對方無煞車所以也沒有煞車痕可以量測
而我因為開的不快所以被撞後停車也無煞車痕
我也在論談中有看到一段話
直行車如果未能遵照行車速率之規定,即有侵害轉彎車路權之虞.因為直行車路權雖然優於轉彎車路權,
但並非帝王條款絕對不受拘束.
還有車鑑圖也畫到慢車道寬度為6.0公尺,我也打電話問過汽車公司我汽車車長4.5公尺
還有一個車鑑圖沒畫到的部份就是慢車道有畫汽車停車格寬2.5公尺
我被撞到的地方是距離我的車頭3.1公尺處
我等於是要開進巷子才被對方撞上
光是擔心對方狀況醫院我就跑了8次
我車是新車保的是全險有加重
保險公司有跟對方談和解但價碼談不攏
保險公司開價20萬,對方開價176萬
我也申請過調解對方還是一樣要求176萬
強制險部份保險公司已經先理賠給對方囉
好像不到兩萬(住院5天)
我只是看到肇事原因百分百歸我而對方一點肇事原因都沒有實在是無法接受
以慢車道來看,慢車道寬度-汽車停車格寬度>>>6-2.5=3.5公尺
慢車道等於是我車子整個車子囉對方居然說有注意前方但沒看到我車子
所以對方難道沒有應注意而未注意,能防範而未防範而這不能算肇事原因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