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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看你可疑就搜索 巡警判賠

看你可疑就搜索 巡警判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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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二審法官拍拍手 拍拍手  ::16: ::46:
我也被警察跟蹤過後攔下來 也給他搜過車 牠们好莫明奇怪的問一些不相關問題   要搜車搜人  也沒有搜查的證件 有些警察也 太扯了 善良的老百姓 可別像我依樣笨笨的給他搜查個人隱私  以大大描訴這件事  很多不懂的大大受益不少  要看別隱私  先給5萬元::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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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睹版大本篇貼文後,僅將個人看法淺述如下(不代表它人立場):

首先我必須說明的是,法律是規範(而法律之制定,係隨人群生活空間不斷擴張及科技、生活、文化等特質不斷演變制定),而法規是執行。法律如同道路警告標誌、號誌、標線來約束規範人、車的行進方向當能有所依循,而不致有所偏差。那法規就是行為人一旦不能遵守號誌管制者,就必須依所犯行為情節接受裁罰。
而這位執法警察,代表國家公權力之執行本就應當依法行政,更負有推動國家法令之義務(此說;即公務人員之權利與義務)。
而就上揭所述,法律是規範者,這執法員警就必須依循法律(規)之程序藉以執行公權力。如刑訴法第154條(無罪推定原則)暨警察職權行使法、刑事偵查規範、行政程序法等法令均著有明文不略述。

然!本案系爭的乃是「可疑」此二字,竟為執法人員來做為約束限縮人民權利義務之口實(常以干涉取締為手段招致民怨),完全沒有法治空間與立場卻偏於人治為導向。更以「可疑」此二字來做為個人執法裁量權。反言之!所謂可疑之認定,是依據渠機車還是渠已有犯罪行為而符合現行犯或是準行犯之規定?如果排除這些因素,這位巡警應該依程序先查機車車號(是否為贓車、此為行政程序之行政權)、除非已有明確犯罪跡象,否則!就不得濫用這司法警察權(司法權)任意無限上崗。更不得搜索渠機車內物品,應該要就行為事實,請其配合將機車置物箱配合開啟(巡警應用目視即可)。

由此案例來看,這巡警的法律素養尚有努力空間(需要韜光養晦、靜修、自修、常修)。但反觀這位巡警爾後在勤務執行時,應將警察勤務在執行中、要能熟諳相關法令並念茲在茲。雖然這是個人錯誤行為,但也是全國警察人員必須引為殷鑑作為檢討改進方向。而渠縱被判賠五萬也只是薄懲(渠一審還能勝訴、皇后的貞操真的是無遠弗界、照拂有加備受寬容)。另告訴人因本案聘請律師代為訴訟,其賠償金額根本不夠支付律師費。而員警卻因為對法令漠然,何時會因小錯而釀生大害尚難以逆料,唉!嗟乎、行將不得反求諸己…….. 殷鑑不遠當為惕厲暮鼓晨鐘醍醐灌頂。
世上有二種智慧;一種是把智慧侵犯別人,一種是把智慧變成愛心去嘉惠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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