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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請問懂法律的大大們

回復 #20 john65436 的帖子

可以.版上很多法律科系出身網友

另外.如果.自身無財力聘請律師
可以申請法律扶助

法扶是否提供自訴律師?可以去電詢問

版上置頂.版主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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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 john65436 的帖子

犯罪的基本概念:
犯罪的基本概念是足以危害他人、社會或國家的行爲,在犯罪概念中的核心則是法益的保護,凡是侵害刑法欲保護法益的行為,都是犯罪行為。法益是指社會上大多數人認為應該受保護的利益,不以權利或財產為限,諸如隱私和信用亦為法益之一。犯罪與危害行為沒有本質上的區別,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犯罪是應受刑罰處罰的危害行為,所以我們可以把犯罪理解為危害行為的子集,這個子集的界限就是刑法的規定。

無積極之事證,足資證明被告有何不法犯行。按犯罪事實,應按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著有明文合先說明。

以下說明請舉證後再與律師研商提告)
台端胞弟被六個人押走(使用手段)?使用刀械強迫?還是自己願意陪同前往?交通工具之車號?此六人是否熟識?又為何有權利押走胞弟?可有債權等相關票據?復於何年、何月、何日、何時?由何處、押至他處?當時是否有目擊者〈本段及下段所述事證部分攸關全案之因果關係之聯結是否能夠成案是必須要有因果關係〉?

被強迫簽本票2000萬元整,是用何種手段強逼簽立本票?於何年、何月、何日、何時?何處、又有何人在場?而原來之債務人是台端胞弟還是他的老闆?當初所欠之債務為多少錢(金額若干)?而借款人究竟是台端胞弟還是他的老闆?台端胞弟應該出面向律師或警方說明、並且為何他老闆的債務會延伸到台端胞弟,如果沒有真相與說明〈無積極事證〉是無法向警方或司法機關提告,又如何能司法人員就台端胞弟因遭受不法之侵害,而啟動偵查程序以保護被害人之個人法益?法條千條萬條不如證據一條。反之!只要台端能備足有利事證得委任律師辦理訴訟,而警方如有拒絕受本案亦觸犯瀆職罪之違背職務行為。


【重要啟事】以上答覆代表個人立場僅供參考,不作為其他用途特此聲明,如涉及訴訟建議請與律師研商
世上有二種智慧;一種是把智慧侵犯別人,一種是把智慧變成愛心去嘉惠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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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次問完律師後
律師跟我們說
這件事情過半年了
不能再去地檢署報案
律師說法律有規定案件發生後要去地檢署報案要在半年內
但是我們在發生事情時有去警察局報案了
而且我弟現在在當兵
如果請軍中律師那只會更慘
因為大家都說軍中律師很爛
所以請問懂法律的大大我該怎麼作才會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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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23 john65436 的帖子

擄人要挾.公訴罪.非告訴乃論
沒半年問題

只要提告罪名裡面含有公訴罪.即可提告
至於.告訴乃論罪按鈴提告.頂多到時候不起訴處分
不會出現他字案.逕自結案問題
製作處分書.不處分書.都屬於公文書


奇怪.哪個律師.故意誤導?
自己上法院.地檢署.都是最直接的方式.
能自訴.更快.

按曾報警報案.到時候.併案銜接偵辦

律師告訴您提告啥罪名?怎會有告訴乃論罪?
又令弟服役中.對方並非服役狀態
所以沒軍法審判問題
對方告你們.令弟才有軍法問題


另外.當初警方報警.是否有開立報案3聯單.收據?


公家的辯護.都爛.沒啥差別吧.哈
貪污.台灣評比都輸給大陸了.還有啥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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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大大
當初報案時有拿到三聯單
警方給對方寫下妨礙自由與詐欺罪
當時我聽警方有說這是公訴罪
我沒有說是告訴乃論罪
我是聽律師說
這案件你要去地檢署的話會有問題
因為只有半年的時間你要在這半年的時間去地檢署報案才行
所以我也覺得很怪異
重點是我們是在當天就報警的
所以我弟再當兵上法庭其實不會有很大影響嗎?
聽律師的說法是等到當完兵後再去法院控告的好
非常感謝魯大與amy6621000 大大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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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26 john65436 的帖子

一、題外話:
1、個人感:從你的敘述,還是感覺警方並沒有依法行使其職權?
倒感覺像是息事寧人,能省就省,並無真正的善盡人民保母的責任,
雖不能對人民的權益予以重大妨害,
但該盡的義務還是要盡,並依法進行調查,認其有犯罪嫌疑,向檢察官報告,接受檢察官的指揮,
再做更進一步的偵查才是。

二、觀念說明:

刑事訴訟法,有公訴程序和自訴程序,

(一)兩種程序的差別在於
1、「公訴程序」在檢察官從任何管道得知犯罪事實後,得依其職權偵查並提起訴訟。
2、「自訴程序」係指當事人原告,在受他人犯罪行為侵害後,向地方法院、地檢署提起訴訟,
      而檢察官應當事人之聲請,進行調查。

(二)告訴乃論和非告訴乃論的差別:
1、告訴乃論:
    在我國刑法"有明確規定"(無明文規定者即為非告訴乃論)

    係指檢察官依職權偵察完畢後,認定被告有犯罪嫌疑,須先詢問過被害之當事人,經過被害當事人"同意",
    才能對被告提起訴訟。

2、非告訴乃論:
    係指係指檢察官依職權偵察完畢後,認定被告有犯罪嫌疑,不問被害當事人之意願,逕行對被告提起訴訟。

三、對於本案之看法

1、換個律師

a、自訴程序須委任律師。
b、係其追訴時效並未超過,僅指有半年的時間,
     他的問題應該在於那份自訴狀難寫、他的專業能力不夠,或是錢不夠多。

2、自訴狀遞狀及書寫應該注意的事項:
a、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b、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
ps、有管轄權的法院為被告之住所地及犯罪行為實施的行為地,其該管轄地方法院

3、難的部分在於犯罪的事實及證據並所犯的法條部分,
這部分就請開版大盡自己的能力,將所有的證據備齊。
並將整個犯罪事實經過陳述明確,再詢問律師的意見。
應該對方提起何種罪名?
粗淺判斷的認為是
a、妨礙自由罪章中的強制罪(告訴乃論)、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告訴乃論)
b、單純恐嚇罪(非告訴乃論)

3、關於令弟服役的問題

    依合理情況下,並不會造成困擾,但依大部分軍中的傳統,在長官們的眼裡,扯到官司代表你這個人有問題,
    就像學長學弟制,那種鳥傳統,再加上軍中重榮譽,而且常跑法院要請假,假放多了,會影響到役期,
    某些人就會咬耳朵(離題了大哥)
    故不是很方便,雖令弟並不方便出席, 但可以委任訴訟代理人代為發言(律師),故不用太擔心,
    至於律師的問題,真的經濟狀況不好,可以至法律扶助基金會,
    請求法律扶助,要去的時候,先打電話約時間,然後攜帶身份證,還有個人財產證明即可。
    基本上,會先審查個人的資力,再決定是否給予法律扶助。

[ 本帖最後由 satrc1026 於 2009-4-10 22:3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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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satrc1026 大大的回覆
非常的詳細與明確
我會跟我家人討論是否換個律師
非常感謝大大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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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 john65436 的帖子

告監查院吧和立委吧,我們國的體制早全毀了。因為我們的法律設計的不合理。使得沒人守法,你還好,還有人被軍人搶劫後還被殺呢,目前的法律是邪惡的公式,很多人都不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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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uuhp222kimo 大大
你知道這一告事情會越來越麻煩
本來想幫忙的人都會幫對方告我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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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26 .#30 john65436 的帖子

傻瓜.沒啥幫對方告你們的問題疑慮啦.拍謝
亂告.可以控告誣告


又當初既然已然拿到開出的報案3聯單
可以證明.

可以反問警方當初開出的報案3聯單罪名有誤嗎?
還是那張3聯單是假的?開玩笑的開迄?

同時可以拿那張3聯單給諮詢律師看(沒啥意義居多?)
或是影印去函司法院質疑法扶律師姓名誰怎是如此的諮詢品質?


或是去函水果媒體檢舉該律師諮詢品質
從目前媒體紕露出來的司法品質.只能說是爛到不行

至於當兵休假在家遭遇綁架.不屬軍審範疇
除非是令弟犯罪.才適用軍法

目前他是被害者.不是加害人.


::8:

又既然如此.直接自己具狀.到地檢署按鈴提告吧
檢具3聯單影本.謹記.不可提供正本文件給地檢署
遺失.不見了.他們似乎都不必負擔刑責.
立法已經毫無意義可言?


公訴罪.沒辦法和解的.
告訴乃論才可以和解.


網路上公布那位律師的姓名吧
如果是大陸的人肉搜索.那律師已無業務能力可言了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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