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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限速30飆80撞死人 殺人罪起訴

限速30飆80撞死人 殺人罪起訴

一名男子在速限30公里的道路上飆到80公里,進而撞死人,檢方一舉以殺人罪起訴被告。


騎士被撞落橋下亡


板橋檢方調查,29歲男子黃水龍去年12月1日晚間9時許,開車行經泰山鄉公園路同榮二橋山區路段,因為速度過快跨越雙黃線撞及對向機車,林姓騎士被撞落20公尺深的高架橋下,送醫後不治,黃某則在肇事後加速逃離現場,直到駛離500公尺後撞及限高鐵桿才停住;檢方認為路段速限30公里,黃某飆車肇事還逃逸,有殺人故意,依殺人罪嫌起訴。

肇事車主加速逃離
一般車禍死亡案件多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本案在司法界相當罕見;黃某家人昨天得知被檢方依殺人罪嫌起訴,僅低調說,事故發生會負起責任,與被害人並不相識,肇事真的不是故意的。

情侶目擊指證飆車
承辦檢察官曾開源調查認為,肇事路段速限30公里,肇事者把車開到時速80公里,是標準的飆車行為,後來肇事並逃離現場,涉及不確定殺人故意,又死者為家中獨子,警方依過失殺人罪嫌移送法辦,仍無法平息家屬憤怒,最後經調查犯行確定,依殺人罪起訴。


檢認有殺人故意之嫌
黃某否認殺人,辯稱是要超車才不慎撞及對向機車,但一對正在附近山區看夜景的情侶,目擊整個事故,並用手機報警叫救護車,這對情侶向檢察官說,自小客車一路從山下循S型山路疾速飆上山,沿途同向都沒有其他車輛。檢方認定黃某是飆車肇事,而非超車不慎。

律師︰難證明殺人犯意
律師葉志飛則認為,用殺人罪起訴有待斟酌,因為在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沿途狂飆行駛、跨越車道高速行駛,或肇事拖行狀況下,很難證明有殺人犯意,但如果被告惡性重大,致撞擊情況嚴重,則起訴殺人罪是有社會正面教化意義。

轉載自 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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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面教化...
恩..
這種人如果輕判..
以後依然是我行我素的...
就像那些飆車打人的死小孩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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