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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搭計程車開門致死】 乘客、司機、雇主均判賠

【搭計程車開門致死】 乘客、司機、雇主均判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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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覺得最倒楣的是雇主跟計程車司機

判決書指出,受雇於陳姓雇主的郭姓婦人95年間搭郭姓司機的計程車途中,
不等司機把車開至路旁,即在等紅綠燈時,貿然開車門下車,致後方彭姓女騎士摔車不治。

既然是郭姓婦人是貿然開車門下車.純屬個人行為

關計程車司機.有什麼關聯.而且雇主也很冤枉

這樣的判決讓人很難接受
http://waikeung.org/php_wind/?a=pot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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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2 pot648 的帖子

路邊隨意停車.是車主不對在先
阻止郭婦人路邊任意停車是車主的義務

如果有路權的基本認知

馬路.是大家共同使用.不是您家專用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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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計程車司機連帶賠償是應該的,因他不遵守交通規則將車靠邊停好,至於雇主就真的有點無辜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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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與司機
根據民§188I:「受僱人執行職務,不法之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傭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所以依照判決雇主負連帶責任並無錯誤。
但雇主可以依據民§188III:「僱傭人損害賠償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權求償。」
所以那個雇主尚可對司機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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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法官判的對啊.判決的條例也非常正確.給這位法官鼓掌.
另外.回應樓上樓主.
事實上.那個陳姓雇主是不可對郭姓司機求償的.因為
陳姓雇主雇郭婦去辦事情.而郭婦雇郭姓司機去辦事情.
試問:
陳姓雇主對郭姓司機求償.相對的.郭姓司機也可以對郭婦求償.
哪郭婦也可以向陳姓雇主求償囉.
請問?轉了一圈.到底誰要賠誰!

計程車司機拿的是營業用執照.連上下車要靠路邊60公分都不知道.該罰.
郭婦把車門當家門.造成別人死亡.罰是剛好.刑法還不知道要判多久.
勞工發生職災.老闆就要負責了.何況勞工是為了幫老闆賺錢才去辦事情.所以.算老闆一份也剛好..

[ 本帖最後由 danvivi66 於 2009-3-4 12:2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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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6 danvivi66 的帖子

民法第188條1項但書:「但選任受雇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雇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小弟認為雇用郭婦的陳姓雇主指示郭婦外出搭計程車辦理業務,依常理判斷應將注意義務放在業務的處理上,而非過程中上下車應注意後方有無來車,此點應非"監督其職務之執行"未盡相當之注意義務,故就雇用人部分應可再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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