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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沒註明「棄產」 離婚還要償妻債

.沒註明「棄產」 離婚還要償妻債

引用:
奇怪.這丈夫錢太多嗎?不先問清楚再付錢?
付錢了再去調解?



::37:
沒註明「棄產」 離婚還要償妻債

【聯合報╱記者陳崑福/屏東縣報導】 2009.02.09 02:22 am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4725244.shtml
  
全台每月有五千多對怨偶離婚,卻少有人知道離婚時,
要注意簽署「放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否則離婚後可能債從天降,得負擔對方債務。

屏東縣陳姓男子就因沒有簽署放棄請求權,

被討債的資產管理公司盯上,要他代償前妻十四萬元卡債。
由於法律不利陳姓男子,經調解委員調解後,

資產公司同意「體諒」陳沒有固定工作,只要償還八萬元達成和解。

屏東地院一名資深法官說,雖然民法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權規定,
但實務上,他是第一次遇到有資產管理公司以此向欠債者的前夫追討債務,
顯示經濟實在太不景氣,資產管理公司為了催討債務,連債務人的前夫(前妻)也不放過。

這名法官提醒,如果結婚時夫妻沒辦分別財產,
離婚時千萬要記得在協議書中,寫下「放棄追訴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文字,
就可避免離婚後兩年內債從天降,被要求負擔另一半的債務。

所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是指配偶因離婚或一方死亡等因素,
另一方有權請求平均分配兩人婚姻中共同努力而來的財產。
如果放棄,這個權利就沒了,當然也不必負擔另一半的債務。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要在兩年內行使。超過五年,即失去請求權利。

屏東縣一名卅多歲的陳姓男子,因太太收入有限卻喜歡花錢,
積欠不少卡債,兩人常發生口角,最後兩人以個性不合,向屏東地院訴請離婚獲准。

日前陳姓男子突然接到法院傳票,才知前妻離婚前欠銀行卡債,
銀行把債權賣給資產管理公司,

對方依據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要求陳代償前妻卡債。

法官三天前傳訊陳姓男子,要陳和資產管理公司法務先行調解,
陳表示不知道離婚後,還要負擔前妻卡債。
調解委員表示,當初陳與太太離婚時,
雙方未寫下「放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因此前妻的債權人有權向他催討。



【記者陳崑福/屏東縣報導】

「我本來以為與前妻已離了婚,兩人就『田嘸溝、水嘸流』,
沒想到她欠的卡債還要我還,這豈不是沒完沒了?」陳姓男子無奈地說。

陳姓男子是殘障人士,失業,只能靠殘障津貼過日子。
他和負債累累的前妻離婚後,三名子女歸他扶養。
他名下有一棟房子,是父親留給他的。

「接到法院通知,我嚇一大跳。」他說,離婚是人生第一次上法院。
法官判准他與太太離婚後,他以為這輩子再也不會踏進法院,
「案件不是已經結束了嗎,怎麼還會接到傳票?」

他到法院,才知道是為了前妻的債務問題。
陳姓男子喪氣地說,

「今天處理完這家資產管理公司的債務,下次換另一家公司,我豈不是沒完沒了?」

資產管理公司因找不到他前妻,卻查出他有棟房子,
認為是夫妻兩人婚後共同所有,
才依據「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要求他償還前妻的債務。
儘管事後發現這棟房子是他繼承而來,不屬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的範圍
但陳姓男子已和資產公司達成和解,賠了八萬元,
調解委員對陳姓男子的處境相當同情,卻愛莫能助。



走上離婚之路時,如果沒有簽署「放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很可能離異後仍須負擔對方債務。本報資料相片/記者林錫銘攝影



[ 本帖最後由 amy6621000 於 2009-2-9 10:1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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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 amy6621000 的帖子

不景氣 債要加減討

【聯合報╱記者陳崑福/屏東縣報導】 2009.02.09 02:22 am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4725265.shtml
  
屏東縣陳姓男子離婚時未放棄剩餘財產請求權,
結果得還前妻卡債,很多人不解為何以往未見類似案例;
法界人士分析,應與不景氣有關,因為求償必須投入人物力,
清算當事人財產,景氣好時業者認為這項投資不划算。

如今景氣差,銀行或資產管理公司被呆債嚇怕了,能要回多少是多少,
因此想藉由民法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從債務人的前夫或前妻下手,多少要回一點。

法院審理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時,必須調閱夫妻雙方婚後全部收入,
包括房屋、土地等不動產,以及存款、負債、
貸款、金銀珠寶、股票、汽車等動產。
資產減去負債,如果有剩餘,每人可分到一半。


至於請求分配的剩餘財產,是指婚姻存續期間,
即結婚日起到離婚這段時間,夫妻共同累積的財產,
但不包括因繼承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撫慰金



儘管調閱整理夫妻財產資料,要花一年半載,但為了要回欠債,
資產公司寧可先對債務人的另一半提告,與對方上法院慢慢磨。
資產公司吃定不少人怕上法院的弱點,雙方開庭前就達成和解,多少可要回一點。
離婚先放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請求權,藉此自保;
但若夫妻一方隱匿財產,放棄後將損失求償權,各有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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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以變的不是在保護而是陷阱的坑洞  真要當心無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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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樣的新聞紙有....傻眼

建議可以統計調查一下,全台有多少比例的人知道要放棄

這與當初的[放棄繼承]一樣

只有越來越多的人受到影響以後,經由媒體一直報導

國人才有此知識,亦修法保護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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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4 a102444 的帖子

辦理繼承.離婚等程序.都是相同的.翻翻法條.
此案案主.調解賠款後再申訴.後悔已經來不及了.


::8:

第 1030- 1 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

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引用:
名稱:民法 ( 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 修正 )
第 四 編 親屬  § 967
第 四 節 夫妻財產制  § 1004
         第 一 款 通則  § 1004
         第 二 款 法定財產制  § 1016
         第 三 款 約定財產制  § 1031
            第 一 目  共同財產制  § 1031
            第 二 目  (刪除)  § 1042
            第 三 目  分別財產制  § 1044
第 五 節 離婚  § 1049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 ... 001&LCC=3&LCNO=1004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 ... 0001&LCC=1&LCNO=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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