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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關於義務辯護律師

回復 #1 abpuuuuu 的帖子

法扶律師不是義務律師.是政府出錢打官司的辯護律師.

錢是政府提供的而已.不是律師免費提供服務
這是不同的.

法扶律師態度不佳.可以直接跟法扶聯繫.反應.
法扶律師.受法扶中心節制.
這部分是法扶跟律師的契約問題.

跟法扶聯繫.可以要求更換律師.
詳情詢問法扶.


::9:

認罪協商.是先認罪協商
這是2部分的動作.
認罪這部分.您應該已達到.

否則.檢察官不會同意協商. [ 本帖最後由 amy6621000 於 2009-2-7 23:3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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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3 abpuuuuu 的帖子

公設的? 被起訴7年以上嗎
公設的.從以前評價就不高.服務態度不夠熱誠



::8:

對不起.刑訴法第31條修法.沒注意.
現在.偵查中.檢察官亦須指定律師.
這樣是否還需修法.警訊時也須陪同?



是否可以先去電跟書記官反應.律師態度不佳?
還是向司法院刑事廳反應?既然是公帑的花費?


::9:
引用:
名稱:刑事訴訟法  ( 民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修正 )
   
第 31 條  
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或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
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
其他審判案件,低收入戶被告未選任辯護人而聲請指定,或審判長認有必要者,亦同。
前項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
被告有數人者,得指定一人辯護。但各被告之利害相反者,不在此限。
指定辯護人後,經選任律師為辯護人者,得將指定之辯護人撤銷。
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

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檢察官應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之指定,準用之。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C001000131
[ 本帖最後由 amy6621000 於 2009-2-8 06:0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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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5 abpuuuuu 的帖子

那位律師依法既是法官指定的.就是花費公帑的意思

既是公家花費.形同準公務員.
詭異的眼光.曖昧的微笑等等
您又敏感在乎這些世俗的小鼻子小眼睛人員的評價?

既是認罪.就是承認錯誤.
承認錯誤.還遭致百般刁難?
還是找媒體報導?

司法院刑事廳可以評鑑
司法院人事廳評鑑法官

再無法.自己遞狀陳報
陳報狀.讓您這些過程白紙黑字讓法官看到
書狀也是正式依據

只要是狀.收文到法院.就依程序

您自己繕打陳報狀.1式2份.1份自己留底.
將這些不合理.協商過程
陳報讓法官知道.

司法人員.擁有的僅是公權力
公權力之外的人格.他們未必高尚.
權力的傲慢? 不是權利.

版上其他大大.請補充



::8:


北檢.北院.那邊最後面有1記者室.是司法記者採訪室
不清楚.可以詢問北檢法警櫃檯.請他們帶領參觀拜訪.

(從博愛路這邊直直走.走到底.
看到法務部聯繫門右邊.右邊長廊最後面那間就是記者室)

這幾天北院密集審理扁珍案件.那邊早上都是記者
平面.影音.電台....等媒體記者均集中在那邊報導


[ 本帖最後由 amy6621000 於 2009-2-9 00:1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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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8 abpuuuuu 的帖子

已經告訴您自己陳報遞狀法院給法官
您老是在網路上這邊情緒性抱怨?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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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0 abpuuuuu 的帖子

拍謝.跟法官.法院.就是使用

陳報.內容是您自己跟法官的陳訴

陳情.不是陳報.那是不同的權利.
司法信箱.是陳情.不是陳報.

陳報您的律師態度.這是您自己的權利
要求更換.也是您的權利.

陳情.行政處理.行政法院.
陳報.司法處理.

拍謝.是否敘述錯誤?


[ 本帖最後由 amy6621000 於 2009-2-10 01:4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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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2 abpuuuuu 的帖子

如果.您是汙點證人.

保護證人.是檢察官的義務.
具狀到法院.請求保護.
同時去電法務部陳情詢問.

下面總機.請求幫忙轉電至法務部人民陳情服務.
有專人處理.( 這部分陳定南時代.要求列入考核的.有紀錄可查詢 )

審理法庭上有事.跟法官報告.

法務部本部:10048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 130 號 
電話總機:(02) 2314-6871 
http://www.moj.gov.tw/mp001.html




[ 本帖最後由 amy6621000 於 2009-2-11 00:3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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