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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發表於 2009-2-7 18:50 顯示全部帖子
引用:原帖由 tsaichan 於 2009-2-6 23:14 發表
個人以為這件事應該"就法論法",
那位婦人是竊盜公有財物的"現行犯",員警看到了能"視而不見"嗎?
不管她盜竊的多小的物品,不管是"微罪不舉"也好,認定的權責在檢察官,而非員警,
所以那二位員警盡了自己的 ... 就法理來說是這樣沒錯
但警察設置的目的為何
是防止人民犯罪?還是入人於罪?
你當一個警察是這樣陷害人民對得起自己良心嗎?
你可以先做警靠婦人若不理會方才逮捕阿
嬰兒照片也抓 夜市玩打彈珠也抓
政府資源人民繳稅是未了讓你浪費在這種事嗎?
還有請問要是你路邊荒地看到的花
你會以為是政府花錢去種的嗎?
出了事情說會檢討?檢討什麼?自己站不住腳才這麼說
每個警察一個月拿這麼多錢就花在這種事情上?
[ 本帖最後由 wcw2121 於 2009-2-7 19:0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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