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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挖2塊錢路旁菊花 婦銬腳鐐 訊7小時

個人以為這件事應該"就法論法",

那位婦人是竊盜公有財物的"現行犯",員警看到了能"視而不見"嗎?

不管她盜竊的多小的物品,不管是"微罪不舉"也好,認定的權責在檢察官,而非員警,

所以那二位員警盡了自己的職責,任誰指責他們都是不公平的!

只是進了警局以後,對一個無前科的婦人在"警械"上的使用,應該就有參酌的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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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tanshian 於 2009-2-7 10:23 發表
以下是小弟觀點~
如有冒犯請多海涵:
如果是有人到派出所告發:
那小弟就贊成依法辦理,因為你不辦,就是瀆職...
至於之後檢座是否起訴~
這個用"膝蓋想"也知道不可能...
當下就應該向婦人陳明一切經過,並說 ...
純就此事例而言,警察有無"執法過當",就現在看到的"輿情",應該是不言可喻了!

但是,個人以為這背後是隱藏了一個更重要的問題!

那就是:我們到底是需要怎麼樣的警察?

警察是第一線的"執法人員",負有"維護治安.保護人民"的重責,

執法的依據就是中華民國的"法律",但是警察也是人,

警察也有七情六慾,警察也有聰笨愚癡的分別,

我們希望警察以他自己的"智慧"來解釋法律的"適用"嗎?

我們希望警察以"濃濃的人情味"來代替"嚴正的執法態度"嗎?

當然,有人會說這是"分寸拿捏"的問題!

可是問題就在警察有沒有這個權來"拿捏"?有沒有這個能力來"拿捏"?

我想,這些問題應該值得深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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