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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吸毒判刑不能當運將?認定放寬
tansh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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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2-6 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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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584...
人民之工作全為憲法第十五條規定所保障,其內涵包括人民選擇職業之自由。
人民之職業與公共福祉有密切關係,故對於從事一定職業應具備之資格及其他要件,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限度內,得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加以限制...
大法官解釋過了.不違憲..
不過小弟讚同行政法院的理由"行政法院認為現在吸毒須先經觀察勒戒不成或再吸後才會判罪,較過去寬鬆許多,警方依較嚴的舊規定不准洪執業,並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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