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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關於請警察偕同處理之法律疑問

關於請警察偕同處理之法律疑問

  小弟本身有房屋在做出租,而我弟最近則是當上警察,在跟他聊天時聊到一個問題,
如果有時遇到惡房客超過租金繳納期限未繳也無法連絡也寄存證信函等動作完後要開門進入房間清理
房東到底可不可以請警察偕同處理??
 因為他學長教他,遇到這種類似狀況都請當事人先去法院告,等法院有公文來他們在出動,以免惹上麻煩
請注意,是類似狀況,就是請警察到場公證見證之類的事,是否都一定要先去法院,拿到公文後才能請警察出動
如果不必,那民眾可以依哪條法律請警察出動?
我弟學長教他有人硬要他們出面偕同處理,請民眾告訴他們是依哪條法律去要求的.....
哪個分局就不說了,至少我家附近的分局沒怕成這樣的警察就是....
不過他的學長畢竟也是怕被反告才這樣告誡學弟吧(這年頭警察也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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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回答(也就是警察沒有義務就是了)
現在社會啥都會告
有的警察會這樣教學弟我也能體諒(除非現行犯,否則一切看公文)
其實他學長不錯了,會出給他一些法律問題去想,之後再教他實際該怎處理
關於出租物的問題也是他學長想過後這樣教導的
民間雖然有慣例,但沒法源保護的狀況下,最能保護自己的方式就是請對方拿法院公文來

而我弟他也很怕萬一基於警察身分幫人做民事或者這類事件的見證或調解人
到時有事他還得賠上前途

他當才半年就知道啥叫"官官相護"跟"嘴說有事長官扛,真出事下屬擔"
這年頭當警察也得好好學法律......
他轄區不會大小眼啦,一律看公文出動而已

[ 本帖最後由 CESIAWOLF 於 2009-2-5 13:1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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