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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在自家前大排水溝自行加蓋當做停車場的法律問題??

在自家前大排水溝自行加蓋當做停車場的法律問題??

::26: 我家門前橫著一條2m大排水溝,因門前道路不寬停車不易,想在排水溝上自行加蓋成為停車場,不知有沒有法律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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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若無妨礙排水溝之功能,或致生公共危險,是不構成罪的。

不過在加蓋前還是需事先通知鄉鎮市公所,讓他們知情會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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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 zoehe1966 的帖子

還是先詢問相關權責機關

否則.哪停車位是變成私人專屬呢
還是大家均可以停放?
是否有無侵占國土問題?

擅於利用空間未必是壞事.只是所有權問題先釐清.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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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zoehe1966 於 2009-2-2 23:16 發表
::26: 我家門前橫著一條2m大排水溝,因門前道路不寬停車不易,想在排水溝上自行加蓋成為停車場,不知有沒有法律上的問題?
當然有法律問題!排水溝是屬於"水利設施",依"水利法"規定:

"未經申請許可擅自施設、修復建造物,因違反水利法第78條之1第1款規定,依同法第92條之3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之罰鍰。"

http://www.heo.taipei.gov.tw/cgi ... 379110700G/heo-msg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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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5 tsaichan 的帖子

樓主.可以提出申請去爭取.未必不可行.

台北市新生南北路.就是當年的 瑠公圳 填起來的道路.
注意看.還是可以看到大水排..上面還架起高架橋.
http://www.liugong.org.tw/?cat=7


大工程.可能直接詢問經濟部水利署.評估.
真正的目前內需工程.


::37:

第   78 - 1 條
河川區域內之下列行為經許可:
一、施設、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
二、排注廢污水或引取用水。
三、採取或堆置土石。
四、種植植物。
五、挖掘、埋填或變更河川區域內原有形態之使用行為。
六、圍築魚塭、插、吊蚵或飼養牲畜。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與河川管理有關之使用行為。


第   78 - 3 條
排水設施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填塞排水路。
二、毀損或變更排水設施。
三、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四、棄置廢土或廢棄物。
五、飼養牲畜或其他養殖行為。
六、其他妨礙排水之行為。
排水設施範圍內之下列行為,非經許可不得為之:
一、施設、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
二、排注廢污水。
三、採取或堆置土石。
四、種植植物。
五、挖掘、埋填或變更排水設施範圍內原有形態之使用行為
引用:
名  稱: 水利法
修正時間: 民國 97 年 05 月 07 日  
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J01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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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4 魯智深 的帖子

呵呵,魯大,我也是,我行政法也上的不是很好- -"
原因是…老師教課很認真,但跟我磁場不合,
至於排水溝的問題,
a大真有心把相關法條抓出來。
不過應該只有第   78 - 3 條 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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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 zoehe1966 的帖子

有關這個問題,建議您可以逕上縣市政府所屬之民意信箱反映(請教)。
因為一般住宅區內之排水溝屬於縣市政府或是鄉鎮公所所管轄。
但是!民眾如擬利用排水溝闢設停車空間,應屬縣市政府交通局(隊)權責,但您如果擬設停車位置,因囿於法另規定恐於法不合(屬公共設施)。
世上有二種智慧;一種是把智慧侵犯別人,一種是把智慧變成愛心去嘉惠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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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一種方法
就是選舉快到時
以危險安全理由跟里長講或議員
然後里長會要全里簽同意往上呈報
不管水利署所管還是縣市政府
有金費就會幫你加蓋
可是都要等很多年
我看過最快的7年
不用花錢方案
還有我看過一種方法
請里長去協調
自費加蓋
劃成停車格
使用者付費
這種方法要有社區金費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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