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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關於一方有精神病卻故意隱瞞

回復 #1 香檳伯爵 的帖子

看條文是可以的.

另外.隱而不說.不是過失吧.是欺騙.
已有故意之嫌.  


又啥 永久有效的精神分裂症診斷證明
診斷證明通常是醫院發出.醫師診斷.

這張證明診斷是否有效? 
是否仍有持續治療的證明? 




::9:


第    1    條   
鄉、鎮、市公所應設調解委員會,辦理下列調解事件:
一、民事事件。
二、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
引用:

名  稱: 鄉鎮市調解條例
修正時間: 民國 96 年 07 月 04 日  
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I0020003
 

[ 本帖最後由 amy6621000 於 2009-2-1 15:1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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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5 香檳伯爵 的帖子

拍謝.樓主.

看這問題.
首先介紹人對於乙老婆.及其父親的認識程度多少?
應該考量.

永久有效的精神分裂症診斷證明
此診斷證明是91年8月31日以後.健保局才開始發立的.

擁有此證明僅此病症擁有醫療補助.
屬重大疾病醫療補助證明.
其他病症還是與常人相同需自費.

應已有欺騙之實.
婚約.應已無效.

第976.979-1條.

聘金部分.可以請求返還.
宴客部分?

婚約.無效.返還聘金.
結婚.撤銷.


重大疾病.非禁治產人.亦非無行為能力人.
後續是否仍需持續醫療.由醫生決定.不一而定.

詳情.治療醫生最清楚. 


[ 本帖最後由 amy6621000 於 2009-2-2 11:5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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