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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關於一方有精神病卻故意隱瞞

回復 #1 香檳伯爵 的帖子

關於離婚的部分,
是可以經過調解委員會的,只要表明離婚之意旨,並記載相關的事項,其中又無違背法令,
經過法院核准,等同離婚判決之效力,但需記牢記【需要到戶政事帕所辦理登記】才行,才能夠產生離婚的效力,
係法律上實務的見解認為調解離婚,為兩願離婚,仍適用民法δ1050後段規定。
資源請參考司法院秘台廳(一)字第01853號涵(75 10 16)

不過就該案例來看,我蠻好奇對方是否有禁治產宣告,這點你要問一下,乙是否為無行為能力人?

再來是有關於20萬的部分,
在刑事上是否構成詐欺?
從這個事件來看,雖乙的病情被隱瞞,但甲應負有注意之義務,
再加上乙並未使用不法之方法圖非自己的不法所有(20萬禮金),
在主觀上,必須要證明乙一開始所圖的是那20w禮金,而不是結婚,
所以,對乙控詐欺罪並不妥當,若是對乙之父親,也會因為上述構成要件不該當而阻卻這條的適用。

在民事上,要如何追討這20w禮金?

一、不適用999,也不適用條文中有婚約等諸如此類規定
原因如下:
1、須是損害
2、禮金應為贈與之物,而對方也確實完成(結婚),使其發生效力。
3、財產上的損害,應是指婚後,並非婚前財產

所以,從案例來看,甲可以依民法δ999請求精神上的損害賠償,但20w禮金要如何?追討索回呢?
建議用不當得利 民δ179~183,做為請求權的基礎較為妥當,
係那20w的禮金,法律上之原因(結婚)已經被撤銷,所以,乙無法律上之原因,卻平白無故受有20w的禮金之利益,
故認其為不當得利。

大致上就這樣還有問題可以討論

[ 本帖最後由 satrc1026 於 2009-2-1 23:5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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