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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販毒一罪一罰 判刑近130年

販毒一罪一罰 判刑近130年

引用:
【聯合報╱記者簡獻宗/玉里報導】

  
花蓮縣玉里鎮男子余文龍去年遭警方查獲販賣毒品,查出涉及8件販毒案,花蓮地方法院審結,依一罪一罰原則,將他判刑129年10個月。

玉里警方昨天收到判決書,員警說,依刑法規定余服刑最高刑期雖僅20年,但不得假釋,夠他受的了。警方說,余文龍(36歲)在17年前就涉及販賣安非他命等毒品,陸續犯有竊盜罪,是玉里警方列管的毒品人口。

余文龍去年7月10日在交易海洛因毒品時,遭到花蓮縣玉里警察分局查獲。警方查出,他從去年5月起至6月間密集交易毒品,犯案竟然多達8次,偵訊後將他依法移送花蓮地檢署,余文龍遭法官裁定羈押。

玉里警分局昨天收到余文龍的判決書,員警發現,法官依新修正刑法,對余採一罪一罰判決,他每件販毒案被判刑15年6個月至18年6個月不等,前後加上徒刑達129年10個月,在玉里地區罕見。

依刑法規定,被告服刑最高期限是20年,不得假釋。警方說,余文龍被判刑近130年,雖只要服刑20年,但不能假釋,當他出獄已近60歲,值得其他販毒者借鏡。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02 日修正)
第 51 條  (數罪併罰之方法)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九、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
十、依第五款至第九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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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真的也不懂為何會有不得逾三十年的規定

不知哪位大大可以說明一下

很納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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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satrc1026大大精闢的說明

只是.....

有時候對台灣法官的素質不敢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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