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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販毒一罪一罰 判刑近130年

回復 #3 a102444 的帖子

這為我國刑法的十大量刑原則。

有人為何很納悶為何我國刑法,不是嚴刑峻法,
該罰多久就判多久,
係法律的主要目的是保護人民的權利和義務,
而刑法主要目的不是處罰人民,而是保護人民。
避免人民被到不法行為的侵害。

而刑法δ51條,需跟刑法δ50條一起看,
至於有關第5項之規定,乃是給犯罪人一個自新的機會,
再加上我國採一行為一評價,也就是一個不法行為成立一罪。
舉一例,
某甲為300個婦女墮胎,其行為態樣已符合刑法δ289加工墮胎罪之構成要件該當,無阻卻違法事由,
試問,最重本刑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官若是不照著該條的第5項數罪併罰,那甲是不是要坐600年的牢,
亦不符合比例原則。
再者30年說短不短,說長也不長,人生有幾個30年?

而且不是犯罪越多,就賺的越多,係各條之規定刑度不一。
數個同一不法行為會影響其法官量刑輕重(刑δ57)

若是數個不法的行為,就擇一重,刑法δ55
例:職業殺手隔著玻璃殺人,成立殺人罪,也成立毀損物品罪

所以,不停的犯罪不見得就吃香,原因很簡單,因為往往可能還連帶民事賠償的部分,
所以偷的再多,除了坐牢之外,東西你還是要繳還,強制性交多名被害人,
除了坐牢,你還有身體、精神損害賠償,這些不是能夠合併一起辦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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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6 amy6621000 的帖子

關於怎賠你或許會納悶,
坐牢不等於沒錢,
若沒錢有其他的方式,
還有他死了不見得不能賠,
這是有關於民法上的繼承的問題。

法律其實是比道德還要低的規範,
旨在保護人民的權利和義務,
而不是去處罰人民,除了嚇阻犯罪,
刑法還有個重要任務就是讓人予以自新改過。
每個人不一樣,當然也就不能面面俱到,怎說?

係為了維護人權,雖犯罪人犯罪,但還是個人其他權利需維護之,當然刑法處罰所剝奪的是不維護,
例:死刑(生命權)、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人身自由)
再舉例:洪曉慧的案子。這是刑法給予她自新的機會。

關於胎兒是否為人,學界多有爭議,通說以非死產獨立呼吸說為主,
也就是該即使是胎兒也需出生後能獨立呼吸才具有人的權利能力(包含生命權),
所以,在刑法δ胎兒不具備人之資格,但他與屍體也不同於物,是故不能用毀損物品來論處之,
而須另立一章來加以規範,也就你今天所看到的條文。
若對於審判結果不服,是可以提起上訴的,這也是我們的權利,當事人若不服亦可以提起上訴。
至於法官如何裁量,應該詳細看他的判決書,加以琢磨。

至於台灣的法官,我覺得從近日幾項重大事件,亦可看的出司法有無進步,
要不是政治鬥爭,以及媒體的渲染,其實司法的客觀公平還是存在的,
而且刑庭法官是抗壓性很高的工作,


關於上述退休法官,雖退休了,但他的行為。法律不會因為他過去是法官而予以待遇的。而且跟司法院無關。
再者人是自私的,一遇到事情,就會想辦法保護自己。
而且起訴不代表有罪,檢調單位(檢察官、檢察事務官)是隸屬於行政院,這是很重要的概念。


我家也曾發生一案例,
我父母曾救助喝醉酒而滑倒的人,
後來那人送醫後過沒多久就身亡(頭戴工地安全帽加上雨天路滑),
但對方家屬(兄姐),認為他弟是撞上我家的小貨車而倒地死亡,
除了刑事訴訟連帶民事賠償400W。

當然雙方各執一詞,請問法官要同情身亡的那個人,還是我父母基於救助行為。
這個案子後來,我們家勝訴了。只是我爸媽…說以後不要去隨便救人,我聽的是蠻ORZ的。

所以,法官是要確實去理清案子才能判案,所以有時候結果,
會令人驚訝,但要仔細看法官依據的理由是什麼。
至於新聞,就只是誇大羆了,以前有上過相關通識課程,
老師是資深媒體工作者,他說要寫一個吸引人的新聞,
其金玉良言是:無事變小事,小事變大事…

[ 本帖最後由 satrc1026 於 2009-1-23 11:3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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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有時候未必,但就從不同的角度去論一個點的時候還是會有偏差,
畢竟,有時候新聞記者在看待一個案件的角度的時候,
並非如法官一樣,除非記者同法官一樣,有相當的法學素養。

至於,刑法當然不能面面俱到,因為法律不是針對特定人特定法律行為事實而制定,也無法預見日後新型的犯罪,
盼日後修法能夠將法律更完善,以及我們民選的立委能夠認真的揹負起責任(所以立委選舉很重要)
至於那種多賺很多的想法,正常人不會想這麼多,是因為比法律更嚴格的有所謂的道德觀念。
刑法δ最不人道的手段就是死刑,那麼像陳進興被判8個死刑…倒頭還是死…
這樣還不是一樣很沒有意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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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簡單問一個問題,
請問一下,陳進興被判8個死刑,
是否能復活8次?
刑法最重本刑為死刑,
當然你以受害者的方面來思考,
考慮被害人的心裡,但重點是能得到什麼?
被害人會因為犯罪人的死,而揮去往日的夢魘嗎?
或者因此能夠招回死去的親人?
所以刑法主要的目的並不是「單純的滿足被害人或是被害人家屬報復心態」
畢竟,有些東西不是報復或是看到仇人死的痛快,而能夠有所挽回的,
不然就像過去「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就好,何必考慮一大堆。

而刑法的主要目的,保護人民的權利和義務,扼止社會上再有類似不法行為的情況發生
,不單單是保護被害人,當然也保護原告的部分權利,不是重於處罰。
係認為應給予自新的機會,總不能因為做錯一件事,就永遠不能翻身。

當然,你會想說萬一放出來再犯罪呢?
我國刑法在緩刑、假釋等等,亦有些規定。

另外,人民的法學素養普遍提升是件好事,
當然新聞媒體理應有所提升,
但不同的觀點去看待一件事,是有差別的,
新聞媒體只重在於收視率,不會管罵不罵,自律要靠人民。
老實說我覺得過去的台灣媒體…質素比較好(比較不會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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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7 amy6621000 的帖子

先來個前提:
恩…感覺這幾天的文章像是在跟你辯論,
不過這也好,倒是把自己所學的重新倒帶複習複習。

有時候法律不單單只是條文上所寫的,
其裡面所包含的內容跟概念很深遠,有時不是條文所能夠表達出來的。
以下是我個人對你疑問提出的解釋:


1、首先,國家的根本大法為【憲法】
而【憲法】所主張的相關權利和義務,相關記載有興趣者可以去看。
為何提到憲法,係其中有兩原則為

比例原則(法學界常舉的例子,大炮打小鳥、殺雞用牛刀)
公平原則(有形式的公平、實質的公平)

根據法位階理論(我國採之),憲法的地位高於刑法,也就是刑法的制定,需遵守憲法的內涵。


2、關於刑、罪、罰,這三字的解釋。

輕重程度:刑>罰

罪:乃指不法行為

你說所的自由刑、行政罰,我下面有些論點你可參考看看。

依學界理論,

刑罰:

a、生命刑(死刑)
b、自由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
c、財產刑(罰金)

行政罰:

a、權利的處罰(命令停止營業、歇業)
b、財產的處罰(罰緩)

兩者去做比較相信能夠看出彼此差別。


3、關於刑法的制定為的是什麼?

刑法制定的出發點,確實是【為了保護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而生】,
所謂的不特定多數人,你要讀作是公益也可,
但重點是【刑法不是為了處刑而生,更不是為了某特別人群的利益而生】。
而且在私益的部分,其實民法已經能夠解決大部分的問題,
刑法是為最後的手段(刑法的謙抑思想)。

再者,人性本惡亦本善,為何不能期待犯罪人能夠改過遷善,為社會做出有益之事?
這不是什麼偽善思想,當然今日刑法,正也是考量雙方的立場所設,
若只是偏坦一方,漠視另一方的權益,那更遑論保護不特定多數人之利益,
如我父母的那件案子,若只同情那個原告的家屬,漠視我父母親基於救助的行為,
那麼今天最高法院所判的亦是不同的結果。

(附註:原告的兄姐認為實情是死者撞上停在我家旁邊的小貨車後,我父母為了逃避罪責是故意將死者和機車拖至旁邊。)

刑法雖能應付很多狀況之發生,但總究不能單一只為受害者考量,犯罪人其他的權利也須納入考量。

處刑、處罰、論罪,也需有實質的意義,若今天法官判處130年,依我國民眾平均壽命,他是否能活到那時候?
再者,其處刑、處罰的目地,不就是在於犯罪人不能、不會再作相同的不法行為,傷害到其他人。
那麼犯罪人改正亦不是達到其目的。若依法家思想去做的話,那麼人人豈不是活在恐懼之下。
我國也就無須師學歐陸法系的國家,照舊即可,若依過去中國早期的刑法,像陳進興的罪犯,
就要千刀萬剮(凌遲)。

[ 本帖最後由 satrc1026 於 2009-1-24 16:2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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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實…我最近也是在將這些法學知識,加以吸收…
接觸法律多年乃是觸及皮毛。

說像是辯論是因為感覺有些火藥味…不過倒也好,
不至於死讀書,恩…還有我比較喜喝茶…吐口水的話就很不衛生。

不過確實法律也是人在執行,
實際的情況,又多少有些不同…嘆

你刑法師學甘老師?
恩…我比較傾向林山田老師,
總則是看林山田老師的書,
分則是老師上課的講義,
有一半是林山田另一半是甘添貴…orz

我爸媽一案…有上過某水果…日報頭版,
所以人真的不要太好,對方的兄姐也確實是為了錢,
人心真的是…

關於儒家…實至漢武帝才被獨尊,
表面上為法治實則人治居多,
還是皇帝的一句話…就可以操縱他人生死,
話說中國律法集大成者是「唐律」
,連日本的大寶律令也是抄襲它而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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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版喔…一級戰區…
不過那裡我現在很懶的去因為某0的文章太多了…
興趣缺缺…
不知為何…他老是說依法律…我個人會火冒三丈
再來有些人貼的文章蠻無言的…大概是這樣,
不過來法律版就單純想幫忙人,順便鍛練自己的腦袋…

關於我爸的新聞你是可以看看…
話說現在那裡變倉庫了…

http://1-apple.com.tw/index.cfm? ... Type=1&SubSec=0

再者,為何會包個大白包,也是基於救助的心理,哪知…他們兄姐…嘆
私底下還說給他們錢,他們就不會告我們,話說他們父親的過逝也像我們索求…賠償…
說老人家…過逝因為他兒子死,附註:一年之後的事

[ 本帖最後由 satrc1026 於 2009-1-25 11:4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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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的景氣算差了…
這種行業,越大宗的錢賠的越多。
雖然看似錢很多,
但是很髒很辛苦,而且沒弄好會虧本的,
這幾年很不好做就是了。

至於為何新聞記者會知道,
應該是跟高等法院有關係,
因為這件案子,到新聞報導出來隔三年之久,
是記者跑去挖新聞。

我父親沒跟死者父親吵過架…
而且是過了蠻久的事(這件事發生後的一、二年),死者父親才過逝,
沒接連過逝。
後面他們又在民事的賠償金又加追這一項,
說是因為死者父親過逝…皆是因為他兒子死亡的關係,
要求精神賠償100w,
全部算一算,總賠償要求400w,
私底下還要跟我們和解。

事情過很久~呵,不怪死者配偶,死者過逝後,還向我父母說謝謝,
反而是死者的兄姐比較可惡,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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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硬是牽拖,
不清楚對方有無保險…
不過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對方配偶實際情況不知道,多為對方的兄長提出訴訟,並非由配偶…。
但關於民事的求確實是根據對方子女、配偶、父母之名義要求賠償,大多是精神損害賠償。

最後,一審又取得勝訴判決,對方乃想用和解的方式(限於民事的部分),
當我爸跟我說的時候,我第一個反應就說:不用理他…

這件案子一纏就是三年,雖當時取得勝訴,但對方又再上訴,
而且檢察官曾多次到現在模擬狀況,所以我父母會嘆說,下次有人倒地就不會去救…免得惹自己一身麻煩。

關於原物料,國內外因素很多,再者,台灣傳統產業外移,工廠一少自然生意就少,
而且最近政府,像相關行業進行控管,中、下游的也不是很好生存就是了,
至於最近的景氣,也是跟著低落,很多東西也是不敢買…因為一買就是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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