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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販毒一罪一罰 判刑近130年

販毒一罪一罰 判刑近130年

引用:
【聯合報╱記者簡獻宗/玉里報導】

  
花蓮縣玉里鎮男子余文龍去年遭警方查獲販賣毒品,查出涉及8件販毒案,花蓮地方法院審結,依一罪一罰原則,將他判刑129年10個月。

玉里警方昨天收到判決書,員警說,依刑法規定余服刑最高刑期雖僅20年,但不得假釋,夠他受的了。警方說,余文龍(36歲)在17年前就涉及販賣安非他命等毒品,陸續犯有竊盜罪,是玉里警方列管的毒品人口。

余文龍去年7月10日在交易海洛因毒品時,遭到花蓮縣玉里警察分局查獲。警方查出,他從去年5月起至6月間密集交易毒品,犯案竟然多達8次,偵訊後將他依法移送花蓮地檢署,余文龍遭法官裁定羈押。

玉里警分局昨天收到余文龍的判決書,員警發現,法官依新修正刑法,對余採一罪一罰判決,他每件販毒案被判刑15年6個月至18年6個月不等,前後加上徒刑達129年10個月,在玉里地區罕見。

依刑法規定,被告服刑最高期限是20年,不得假釋。警方說,余文龍被判刑近130年,雖只要服刑20年,但不能假釋,當他出獄已近60歲,值得其他販毒者借鏡。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02 日修正)
第 51 條  (數罪併罰之方法)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九、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
十、依第五款至第九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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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 a102444 的帖子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訂定這樣的條文目的是啥?
不得逾30年?
那這樣是犯罪越多.賺的越多?



::9:
引用:
名  稱: 中華民國刑法  ( 民國 97 年 01 月 02 日 修正 )
第 一 編.總則.第 七 章.數罪併罰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 ... 00001&LCC=2&LCNO=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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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真的也不懂為何會有不得逾三十年的規定

不知哪位大大可以說明一下

很納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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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3 a102444 的帖子

這為我國刑法的十大量刑原則。

有人為何很納悶為何我國刑法,不是嚴刑峻法,
該罰多久就判多久,
係法律的主要目的是保護人民的權利和義務,
而刑法主要目的不是處罰人民,而是保護人民。
避免人民被到不法行為的侵害。

而刑法δ51條,需跟刑法δ50條一起看,
至於有關第5項之規定,乃是給犯罪人一個自新的機會,
再加上我國採一行為一評價,也就是一個不法行為成立一罪。
舉一例,
某甲為300個婦女墮胎,其行為態樣已符合刑法δ289加工墮胎罪之構成要件該當,無阻卻違法事由,
試問,最重本刑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官若是不照著該條的第5項數罪併罰,那甲是不是要坐600年的牢,
亦不符合比例原則。
再者30年說短不短,說長也不長,人生有幾個30年?

而且不是犯罪越多,就賺的越多,係各條之規定刑度不一。
數個同一不法行為會影響其法官量刑輕重(刑δ57)

若是數個不法的行為,就擇一重,刑法δ55
例:職業殺手隔著玻璃殺人,成立殺人罪,也成立毀損物品罪

所以,不停的犯罪不見得就吃香,原因很簡單,因為往往可能還連帶民事賠償的部分,
所以偷的再多,除了坐牢之外,東西你還是要繳還,強制性交多名被害人,
除了坐牢,你還有身體、精神損害賠償,這些不是能夠合併一起辦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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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satrc1026大大精闢的說明

只是.....

有時候對台灣法官的素質不敢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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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4 satrc1026 的帖子

民事賠償部份.如果被抓進去執行了.沒錢.怎賠?

等執行完畢回到社會後慢慢賠.不是嗎
清大洪曉慧.國票案楊瑞仁.不是?


醫生墮胎.不是290條?
起碼這樣量刑上限.應該不過份吧.
假設300人
併科僅500元以下.醫生財務上不是賺到?
500*300=15萬.

300生命.僅5年以下.
嬰靈.服氣?
還是嬰靈沒資格談人權?


不是嚴刑峻法?
保護怎樣的人民?
加害人?受害人?

起碼量刑上.看不出來.不是嗎

另外.台灣司法問題.不在於嚴刑峻法.在於審判不公.無法服人.




::9:



昨天新聞曾報導.有1退休高雄高分院法官
肇事逃逸.媒體上宣稱有等到警方來臨.交代資料後
才先行離去.為了上課?
被害人家屬說該退休法官
當初是宣稱到車上拿取證件.


目前.媒體上這位法官宣稱提告毀謗.


身為退休法官.(還是高院).目前執教.
保護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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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6 amy6621000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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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6 amy6621000 的帖子

關於怎賠你或許會納悶,
坐牢不等於沒錢,
若沒錢有其他的方式,
還有他死了不見得不能賠,
這是有關於民法上的繼承的問題。

法律其實是比道德還要低的規範,
旨在保護人民的權利和義務,
而不是去處罰人民,除了嚇阻犯罪,
刑法還有個重要任務就是讓人予以自新改過。
每個人不一樣,當然也就不能面面俱到,怎說?

係為了維護人權,雖犯罪人犯罪,但還是個人其他權利需維護之,當然刑法處罰所剝奪的是不維護,
例:死刑(生命權)、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人身自由)
再舉例:洪曉慧的案子。這是刑法給予她自新的機會。

關於胎兒是否為人,學界多有爭議,通說以非死產獨立呼吸說為主,
也就是該即使是胎兒也需出生後能獨立呼吸才具有人的權利能力(包含生命權),
所以,在刑法δ胎兒不具備人之資格,但他與屍體也不同於物,是故不能用毀損物品來論處之,
而須另立一章來加以規範,也就你今天所看到的條文。
若對於審判結果不服,是可以提起上訴的,這也是我們的權利,當事人若不服亦可以提起上訴。
至於法官如何裁量,應該詳細看他的判決書,加以琢磨。

至於台灣的法官,我覺得從近日幾項重大事件,亦可看的出司法有無進步,
要不是政治鬥爭,以及媒體的渲染,其實司法的客觀公平還是存在的,
而且刑庭法官是抗壓性很高的工作,


關於上述退休法官,雖退休了,但他的行為。法律不會因為他過去是法官而予以待遇的。而且跟司法院無關。
再者人是自私的,一遇到事情,就會想辦法保護自己。
而且起訴不代表有罪,檢調單位(檢察官、檢察事務官)是隸屬於行政院,這是很重要的概念。


我家也曾發生一案例,
我父母曾救助喝醉酒而滑倒的人,
後來那人送醫後過沒多久就身亡(頭戴工地安全帽加上雨天路滑),
但對方家屬(兄姐),認為他弟是撞上我家的小貨車而倒地死亡,
除了刑事訴訟連帶民事賠償400W。

當然雙方各執一詞,請問法官要同情身亡的那個人,還是我父母基於救助行為。
這個案子後來,我們家勝訴了。只是我爸媽…說以後不要去隨便救人,我聽的是蠻ORZ的。

所以,法官是要確實去理清案子才能判案,所以有時候結果,
會令人驚訝,但要仔細看法官依據的理由是什麼。
至於新聞,就只是誇大羆了,以前有上過相關通識課程,
老師是資深媒體工作者,他說要寫一個吸引人的新聞,
其金玉良言是:無事變小事,小事變大事…

[ 本帖最後由 satrc1026 於 2009-1-23 11:3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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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8 satrc1026 的帖子

的確.tvbs每週日上午11點.
阿達主持人主持每週新聞報導檢討.范立達
(哈哈.其實是忘了主持人啥名字.
只印象其他媒體人稱呼他)

誇張.聳動.是媒體的引起注目手法.
有時候卻未必.

您父母是一朝被蛇咬
如同遇到玻璃娃娃.驚弓

喝酒醉.麻煩多.

不熟悉的.更麻煩.


清大那案例當初有被求償吧?忘了
之前媒體不是報導他未來要賺錢慢慢償還


不是指無法受償
是指被告起碼暫時無法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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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7 魯智深 的帖子

機車.自己違規橫過馬路.
對方車尾撞倒也是事實.
這各可能就須看是否有無更前面畫面可供觀看判斷.
撞倒人.先行離開.總也是事實

警方來了.說是回車取證件
跟說要上課云云.似乎落差也是不小


上課.遇到突發狀況.無法去電校方請假說明? 乖乖
上課教學生處理車禍說.回車上拿證件.趁機先行離開?(死當?哈哈)
這各是否已造成肇事逃逸?

可能需雲大等大大們開釋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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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有時候未必,但就從不同的角度去論一個點的時候還是會有偏差,
畢竟,有時候新聞記者在看待一個案件的角度的時候,
並非如法官一樣,除非記者同法官一樣,有相當的法學素養。

至於,刑法當然不能面面俱到,因為法律不是針對特定人特定法律行為事實而制定,也無法預見日後新型的犯罪,
盼日後修法能夠將法律更完善,以及我們民選的立委能夠認真的揹負起責任(所以立委選舉很重要)
至於那種多賺很多的想法,正常人不會想這麼多,是因為比法律更嚴格的有所謂的道德觀念。
刑法δ最不人道的手段就是死刑,那麼像陳進興被判8個死刑…倒頭還是死…
這樣還不是一樣很沒有意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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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2 satrc1026 的帖子

不會啊.怎會沒意義?

被害人如果是不同的每個人
當然是這樣的啊.不是嗎

要不然.難道同樣的死亡被害人.
被量刑時.出現不同的裁量
那不是對不同的被害人家屬.造成2次傷害?


另外.
當社會法律知識普遍提升時.
記者還沒相對更早提升
不被罵慘了? 不是嗎
媒體自律.是自我要求.同時也須保持防範

美國這次搞出來的金融惡夢
不是就是告訴我們該反省
不能太相信自律


[ 本帖最後由 amy6621000 於 2009-1-23 22:5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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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簡單問一個問題,
請問一下,陳進興被判8個死刑,
是否能復活8次?
刑法最重本刑為死刑,
當然你以受害者的方面來思考,
考慮被害人的心裡,但重點是能得到什麼?
被害人會因為犯罪人的死,而揮去往日的夢魘嗎?
或者因此能夠招回死去的親人?
所以刑法主要的目的並不是「單純的滿足被害人或是被害人家屬報復心態」
畢竟,有些東西不是報復或是看到仇人死的痛快,而能夠有所挽回的,
不然就像過去「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就好,何必考慮一大堆。

而刑法的主要目的,保護人民的權利和義務,扼止社會上再有類似不法行為的情況發生
,不單單是保護被害人,當然也保護原告的部分權利,不是重於處罰。
係認為應給予自新的機會,總不能因為做錯一件事,就永遠不能翻身。

當然,你會想說萬一放出來再犯罪呢?
我國刑法在緩刑、假釋等等,亦有些規定。

另外,人民的法學素養普遍提升是件好事,
當然新聞媒體理應有所提升,
但不同的觀點去看待一件事,是有差別的,
新聞媒體只重在於收視率,不會管罵不罵,自律要靠人民。
老實說我覺得過去的台灣媒體…質素比較好(比較不會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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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5 魯智深 的帖子

自己倒地? 那是視覺上的錯覺.
是否自己倒地.此案我不是當事人
所以.短暫畫面.沒法再有其他的判斷陳述.


如果說是肇事對方.需自行負責?
所以.假藉拿證件.回車上.再行逃跑之實?
應該是事實


車禍.是事實.是否需負責.是1碼事.
先行離開也是事實.又是1碼事.


曾是退休法官.這樣的處理車禍態度.
起碼無法說服民眾
上課教學.重要於馬上處理車禍救護?


何況對方倒地時.已無知覺.已無法自行站立起身
自己倒地.不會有那麼嚴重的程度.
這應該是常識.不需啥專業判斷.


肇事逃逸罪.重點應該是在於處理車禍
不是引用教學理由.員警處理.可以先行離去
如此不被認定逃逸.恐怕也難.是吧?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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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4 satrc1026 的帖子

哈.

媒體放大來看.來處理.未必是壞事.
沒啥以前較好的素質問題.
數字.水果沒進來以前.
新聞很多都被新聞高層濫用權限包庇掩護
而無法報導.

新聞.報導的是事實.誇張.放大.難免
閱讀.畫面.出現的是閱讀人的判斷


不同觀點.出現很大的落差.爭議.
除非有人刻意造假.
否則.都是可以理性討論的議題
無可厚非


自律.不是靠民眾.是靠媒體
民眾是閱讀他們.監督他們.

媒體.監督執政者.
環環相扣.


判刑8各死刑.是分別對8各死亡被害人的認定.
告慰的是8各在天之靈.1次動作.8各效果.
死亡.無法回復.
被害家屬.僅能自行尋找除了司法審判結果以外的心靈撫育
夢饜.僅是民事求償時的理由之一


判決死刑.無法寬赦.
如果加害人犯後態度改變.
無法改變量刑確定結果.
起碼受害人家屬心靈是對加害人已原諒


犯罪量刑.如果不是為了公益.私益理由.
不知為啥?

執行量刑.矯正.處罰.
只是儒家思想下的偽善說法
玩文字遊戲


犯行是按罪名量刑
既然叫做罪.怎會不是罰?
自由刑.行政罰.


1案件發生.必定有肇事雙方
如果.不必站在被害人立場考量
公益? 僅是包庇時的藉口.


刑不上士大夫?
士大夫.不是人?是神.不會犯錯?犯錯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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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7 amy6621000 的帖子

先來個前提:
恩…感覺這幾天的文章像是在跟你辯論,
不過這也好,倒是把自己所學的重新倒帶複習複習。

有時候法律不單單只是條文上所寫的,
其裡面所包含的內容跟概念很深遠,有時不是條文所能夠表達出來的。
以下是我個人對你疑問提出的解釋:


1、首先,國家的根本大法為【憲法】
而【憲法】所主張的相關權利和義務,相關記載有興趣者可以去看。
為何提到憲法,係其中有兩原則為

比例原則(法學界常舉的例子,大炮打小鳥、殺雞用牛刀)
公平原則(有形式的公平、實質的公平)

根據法位階理論(我國採之),憲法的地位高於刑法,也就是刑法的制定,需遵守憲法的內涵。


2、關於刑、罪、罰,這三字的解釋。

輕重程度:刑>罰

罪:乃指不法行為

你說所的自由刑、行政罰,我下面有些論點你可參考看看。

依學界理論,

刑罰:

a、生命刑(死刑)
b、自由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
c、財產刑(罰金)

行政罰:

a、權利的處罰(命令停止營業、歇業)
b、財產的處罰(罰緩)

兩者去做比較相信能夠看出彼此差別。


3、關於刑法的制定為的是什麼?

刑法制定的出發點,確實是【為了保護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而生】,
所謂的不特定多數人,你要讀作是公益也可,
但重點是【刑法不是為了處刑而生,更不是為了某特別人群的利益而生】。
而且在私益的部分,其實民法已經能夠解決大部分的問題,
刑法是為最後的手段(刑法的謙抑思想)。

再者,人性本惡亦本善,為何不能期待犯罪人能夠改過遷善,為社會做出有益之事?
這不是什麼偽善思想,當然今日刑法,正也是考量雙方的立場所設,
若只是偏坦一方,漠視另一方的權益,那更遑論保護不特定多數人之利益,
如我父母的那件案子,若只同情那個原告的家屬,漠視我父母親基於救助的行為,
那麼今天最高法院所判的亦是不同的結果。

(附註:原告的兄姐認為實情是死者撞上停在我家旁邊的小貨車後,我父母為了逃避罪責是故意將死者和機車拖至旁邊。)

刑法雖能應付很多狀況之發生,但總究不能單一只為受害者考量,犯罪人其他的權利也須納入考量。

處刑、處罰、論罪,也需有實質的意義,若今天法官判處130年,依我國民眾平均壽命,他是否能活到那時候?
再者,其處刑、處罰的目地,不就是在於犯罪人不能、不會再作相同的不法行為,傷害到其他人。
那麼犯罪人改正亦不是達到其目的。若依法家思想去做的話,那麼人人豈不是活在恐懼之下。
我國也就無須師學歐陸法系的國家,照舊即可,若依過去中國早期的刑法,像陳進興的罪犯,
就要千刀萬剮(凌遲)。

[ 本帖最後由 satrc1026 於 2009-1-24 16:2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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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8 satrc1026 的帖子

漢朝初期是法家.儒家共治
漢武帝獨尊以後.才改觀
後面是儒家一家獨大.
被竄改的.這部分這幾年多有著作討論
那是其他學界的探討


130年.
是否有無執行意義.
需看危害程度而定.


另外.提到儒家偽善.
是指執行處分時的辭彙.
法務部.陳定南時代.
曾試圖使用不同的語辭
解釋執行行刑的用意等等
不是指加害人無法再回到社會而言


理論.永遠是好的.
實際執行運用時.又是不同的調姓.
網路上稱呼又是甘添貴學生?哈

沒啥辯論啦.根本也談不上.
茶水.茶水.喝茶噴口水?
沒那麼嚴重啦.哈


另外.拍謝.法律.內容.
早已是多年前的模糊印象.
春節期間.再次閱讀.如您言.
腦力.激盪.衰退.哈


另外.對於您父母之案.
對方提告的終結原因.可能也只是為了賠償.
刑責.只是手段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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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實…我最近也是在將這些法學知識,加以吸收…
接觸法律多年乃是觸及皮毛。

說像是辯論是因為感覺有些火藥味…不過倒也好,
不至於死讀書,恩…還有我比較喜喝茶…吐口水的話就很不衛生。

不過確實法律也是人在執行,
實際的情況,又多少有些不同…嘆

你刑法師學甘老師?
恩…我比較傾向林山田老師,
總則是看林山田老師的書,
分則是老師上課的講義,
有一半是林山田另一半是甘添貴…orz

我爸媽一案…有上過某水果…日報頭版,
所以人真的不要太好,對方的兄姐也確實是為了錢,
人心真的是…

關於儒家…實至漢武帝才被獨尊,
表面上為法治實則人治居多,
還是皇帝的一句話…就可以操縱他人生死,
話說中國律法集大成者是「唐律」
,連日本的大寶律令也是抄襲它而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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